》。
第四章! 建筑退让
!
,第二十七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水域)、电力线【路保:护区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环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
第二十八条】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
第二十九!条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实行对等退让】的原则并按》以下要求控制(当】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 (一)各类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系数控制且!应,满足最小距离要求;!
—。(二)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住宅建筑并—已经:完成建设或已按批准!规划正在实》施,的除应符合附表三】的规定外须同—时再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 (:三,)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他建筑并已—经完成建设或已按】批准规划《正在实施的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附表三中文》、教、卫建》筑或其?他建筑的退距控制同!时须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四)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附表三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等组合的—退距控制;》
—(五)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时按!次高类别执行
!。
第三十《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附表—四规定确定
】 , :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下一《级的退线要求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调整《
(一)!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 (》二,)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 (三)《为了保护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二条 》新建影剧院、—学校、游乐场—、体育馆单层—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和旅游》服务业?设施建筑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其后退绿】线距离不应小于2】0米有详细规—划并经批准的除外】
,
《 围墙、《。门卫室?退让城市支路—、次干?道、主干道分别【不小于1.0米、】3,.0米、《5.:0米;工业、仓储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项—目总图设计中核【定
第三十三!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附?表四:规定的基础上多【层、低层建》筑增加3《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 建筑物的基地!(含:。首层凸出物》)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阳台《、雨篷?、挑檐、凸形封窗】。等附:属,设施不得突入—道路红线《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后退铁》路、:公路、电力线、蓝线!、绿线?等,的距离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城:。市专:项规划?要求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水域)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设置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地下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不得少于3—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