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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七: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水域)、电力线路保!护,区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环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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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实行【对等退让的原则并按!以下要求控制(当】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各类【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系数控制且!应满足最小距离【要求;
【 (二)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住宅建筑并已经完】成建设或已按批准】规划正在《实施的除应》符合附表三的规【定外须?同,时再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三)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他建筑》并,已经完成建设或【已按批准规划正【。在实:施的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附表三》中文、教《、卫建筑或其他【建筑的退距控制同时!。。须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四)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附表三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等组合—的退距控制;—
(【五):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时按次高类【别执行
【。第三十?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附表》。四规定确定
【 ? 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下一级的—退线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调整
【 ? (:一)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二)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 (三)《为了保护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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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新建【影剧院、《学,校,、游乐场、体育【。馆单层?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和:旅游:服务业?设施建?。筑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其后退《绿线距离不》应,小于20《米有详细规》划并:经批:准的除?外,
围墙】、门卫?室退让城市支路【、次干?道、主干道》分别不小于1.0米!、3.0米》、5.0《米;工业、》仓储:。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项目总图设计中!核定
第【三十三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附表四规!定的基础上多—层、低层建筑增【加3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建筑物的基地(【含首层凸出物—),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阳台、雨篷、】挑檐、?。凸,形封窗等附属设施】不得突?入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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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后退铁路、公路、电!力线、蓝线、—绿线等的《距离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城市专项规【划要求?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水域)【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设置—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地?下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不】。得少: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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