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建筑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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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水域)、电力—线路保?护区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环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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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实行对等!退让的原则并按以下!。要求控制(当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系数控制且】应满足最小》距离要求《;
》 (?二)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住宅建—筑并已经完》成,建设或已按批准规划!正在实施的除应【符合附表三的规定】。外须同时再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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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他,建筑并?已经完成建设或已按!批准规划正在实【施的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附表三中文、—教、卫建《筑或其他《建筑的退距控制同】时须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四)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附表—三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等组合的退距控制!;,
: (五)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时按次高类别!执行
第三十!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附表【。四规:定确定?
《 , 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下一级的退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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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调整
! (一)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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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 (三《。)为了保护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二条 新建影剧】院、学校、游乐场】、体:育馆单层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和旅游服务业设施!。建筑: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其后退?绿线距离《不应小于20米【有详细规划并经批】准,的除外
— 围墙》、门卫室《退让:城,市支:路,、次干道、》主干:道分别不小于1.0!米、3?.0米、5.0米】;工:业、仓储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项目:总图设计中核定【
第三十三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附表《四规定的基》础上多层、低层建筑!增加3?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 建筑物—的基地(含首层凸出!物)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阳台、雨篷、挑!檐、凸?形封窗等附》属设施不《得突入道路红线【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后退铁路、!公路、电力线—。、蓝:线、绿线《等的距离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城市专项规划要【求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水域)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设置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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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地下—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不得少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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