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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 《 :。 《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 ,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确《定适建范围》; :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   (四)不宜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为:住宅:、办公的建筑— : 第二节 — 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第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第!。六条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不《同层:数,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各类别换算综合控!制指标 第七!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建筑容量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已编制详细规划的】按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应参—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用地?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九】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住宅建—筑基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基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 《     (—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基!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处于特定【区域的建设 】 第十条《 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含加层)—;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新建、扩建【(含:加层)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