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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 !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确定适建范围;】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不宜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为!住宅、办公的—建筑 —第二节? 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第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 第六条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不同层!数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各类别》换算综合控制指标】 : :第七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建筑容量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已编制详—细规划的《按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应参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用【地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九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住宅建】筑基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 ,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基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 :     (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基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处于特定区》域的建设 【 第十?条 :。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含加层);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新】建、扩建(含加层)!。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