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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 《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确定适建《范围;  — ,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不宜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为住】宅、:办公的建筑》 第二节 】。 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 第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第六条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不同层】数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各类【别,换算综合控制指标】 : 第?七,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建筑容量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已编制详!。细规划的按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应!。参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用地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九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低层住】宅建筑?基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基】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    — (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基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    《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处:于特定区《域的建设 】第十条? 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含加层);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新建!、扩建(《含加层)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