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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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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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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确定适建范【围;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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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宜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为,住宅、办公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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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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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第六条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不同—层数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各类!别换算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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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建筑容》。量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已编—制详细?规划的按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应参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用地【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九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住宅建筑基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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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基【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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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基》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处于特】定区域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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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含加层);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新】建、扩建《(含加层)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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