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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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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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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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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确定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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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 (四)不宜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为住宅、办》公的建筑《
《。第二节 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第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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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不同?层数: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各类别换算!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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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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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建筑】容量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已编制详—细规划的按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应】参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用地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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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住宅建》。筑基: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基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
!(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基【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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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处于特!定区域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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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含加层);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新建、》扩建(含加层—)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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