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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 !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确!。定适:。建范围;   】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不宜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为住宅、办公的【建,筑 第二【节 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 第?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 第六条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不同层?数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各类别换算综合控!。制指标 【第七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建筑容量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已编制详细规划的按!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应参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  :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用地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第九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住宅建筑《。基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  :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基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   !  (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基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三》)处于特《定区域的建设 】 第十条》 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含加?层);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新建、】扩建:(含加层)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