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焦工艺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32-2007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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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规范是指导编制或审批新建或改扩建焦炉以及干熄焦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工艺设计的主要依据。

1.0.2  本条说明如下:

    1  对生产铸造焦及铁合金焦的焦炉,因其原料及产品与冶金焦(高炉焦)有差异,其炼焦工艺的设计需作调整,本规范未详细论述,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2  本规范适用的焦炉炭化室高度确定为4.3m及以上,是因为:国家发改委“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规定“钢铁联合企业的焦炉炭化室高度应在6m及以上”;“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新建或改扩建焦化项目的年生产能力应达到60万吨及以上,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m及以上”;“清洁生产标准炼焦行业”二级标准要求“新建或改扩建焦化项目的年生产能力应达到60万吨及以上,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m及以上,单孔炭化室容积应达到23.9m3及以上”。

    综上所述,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新建或改扩建焦化项目焦炉炭化室的高度应不小于4.3m;对钢铁联合企业,炭化室的高度应不小于6m。因此,炭化室高度小于4.3m的焦炉将不再允许建设,故本规范确定的适用范围为焦炉炭化室的高度4.3m及以上。

1.0.4  凡在其他有关规定、规范中涉及炼焦工艺设计的内容,应按本规范执行。在炼焦工艺设计中,有关环保、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