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和竣工综合测量管理办法(暂行)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宣城市规划区内工程项目按规划实施,结合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特制定《宣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和竣工综合测量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和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为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宣城市规划区内工程项目按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9号令)、《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号令)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我市各项工程实施规划放、验线和竣工综合测量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经市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设工程都必须办理放、验线和竣工综合测量。
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在规定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内的测绘资料上进行。各单体建筑设计文件必须标注满足放线要求的坐标和室内外地坪高程。
三、规划放、验线和竣工综合测量必须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承担,其成果报告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规划放、验线和竣工综合测量应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放、验线和竣工综合测量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测量项目和内容,交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通知书委托的测量成果资料,不得作为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资料。
五、测量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书后,方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中的定位坐标和高程进行放、验线,并填写测量报告。竣工综合测量是规划核实的重要依据,必须按照国家现行《城市测量规范》等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进行施测。
六、测量单位所出具的成果报告必须加盖单位的资料专用章,并对测绘成果负责。
七、市规划局对实施项目工程规划放、验线和竣工综合测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函告测量单位进行整改。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