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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综合性【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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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 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遵守!相关操?作,管理规范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 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车站、火车站—等交通?集散地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
第四十【四条 ?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四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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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安排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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