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 第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外型、色—调,;  《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  :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防盗窗—应贴近墙面》不得凸出安装—;一楼安装空调空】调机主机《设置应在地面两米】高以上 《 第十?。四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十》五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 (二?)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   ?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   ?此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第十七条 —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八条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 第十九条》 机动车应当就近停!入停:车,。场在主次干道车辆】停放点?的设:置由有关部门依【法核定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内容合法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并!定期维?修油:。饰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画廊、宣传橱】窗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二,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