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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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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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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外《型、色调;
!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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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防盗窗应!。贴近:墙面:不得凸出安装;一楼!安装:空调空?调机主机设置应在】地面两米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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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十:五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二】)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 此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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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八条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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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机动】。车应当就近停入停车!场在主次《干,道车辆停放》点的设置《由有关部《门依法核定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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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内容合法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并定:期维修油饰》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画廊、】宣传:橱窗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二《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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