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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外型、!色调; 》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防盗窗【。应贴近墙面不—得,凸出安装;一—楼安装空调》空调机主机设—置应在地面两米高】。以上:。 第十四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十五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   (二)—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  : 此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八条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 第:十,九条: 机动车应》当就近停入停车场】在主:次干道车辆停—放点的设《置由有关《部,门,依法核定《。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内容合法!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并定期维《修油饰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画廊、宣传—橱窗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二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