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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外型】、色调;  【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防盗窗应贴近墙面!不得凸出安》。装;一楼安装空【调空调机主机设置应!在地面两米高以【上 第十四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十,五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二)?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 ,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  此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第十七条 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八条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十九条 机—动车应当就近停入】停车场在主次—干道车辆停放点【的设置由有》关部门依《法核定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内容合法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并定期维修!油饰: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画:廊、宣?传橱:窗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二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