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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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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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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外—型、色调;
【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防盗窗应贴!。近墙面不得凸出安装!;一楼安装空—调空调机主》机设置?应在地?面,两米高以上》
第?十四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十五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 (二?。)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 此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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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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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八条!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十九条 机动车应】当,就近停入停》车场在主《次干道车辆停放【点的设置由有关部】门依法核定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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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内】容合法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并定期维修油饰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画廊、【宣传橱窗《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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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 ,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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