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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外型、色调;!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  :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防盗窗应贴近墙面】不,得,凸出安装《;一楼安装空调空调!机主机设置应在【地面两?米高以?上 : 第十四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十》五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 (二?)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 ,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     此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八条: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十—九条: 机动车应》当就近停入停车场在!主次干道《车辆停放点的设置由!有,关部门依法》核定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内容合法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并定期维修—油饰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画廊、宣传橱—窗,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二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