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
【
第九条 【 环境卫《生设施按下列规定建!。设,
《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厂—、建筑?垃圾消纳场》。、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以!及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独立设置的!环卫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和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及环卫工人】作息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 车?站、:加油(气《)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商?贸物流与批发市场】。、大型停车场、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建】设,。工程配套《附设的环卫设施【由建设工程产权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
《 施》工工地内的环—卫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各单位!(社区)内部的【环,卫设:施由单位(社—区)负责投资建设】
:
第十条 —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将规划设计要求抄!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建《设,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满,。足国家、行业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且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改造计划—经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方案》、,限,期改造;对》其他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环境卫—生设施责任单位应负!责改造或重建
【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重建确有困难—的应采取临时措施
!
:。
第十六条》 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可暂设流】动公厕流动公厕管】理,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应全部】通水、通电供水、】供电:部门应保障水、电供!应
:
第十八条 】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和公》。。园环境?卫生设施的周围【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
【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设立明显》标志:方便使用者查寻【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建设提【高机械化程》度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