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九条 《 环境卫生设施按】下列:规定建设《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厂、》建筑垃圾消纳场【、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以及】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独立《设置的环卫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和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及环卫工人作息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车站、加《油,(气)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商贸物流与—批发市场、》大型停?。车场:、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 建《设工程配套附设的环!卫设施?由建设工程产—权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
—施工工?地内的环《卫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
各单位】(社区?)内部的环卫—设施由单位(社区)!负责:投,资,建设
第十条! 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将规划设计要求【抄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建《设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满足国家、行!业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依法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且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改!造,计划经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方【案、限期改造;对其!他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环境卫生设》施责任单《。位应负责改造—或重建?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重!建确有困难的应【采取:临时:措施:
第十—六条 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可暂设流动》公,厕流动?公,厕管理?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应全部通水、通【电供水、供》电部:门应:保障水、电供应
】
:
第十八条 —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和公园环境—卫生设施的周围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设立明显标志【方便使用《者查寻
—
第二十条 — ,环境卫?生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建设提高】机械化程度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