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二!章 规《划许可程序 】 第五条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堪,;    (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需要进行社会】公示的或者》经社会公《示已通过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用】地红:线图     】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第六条!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申请; 】   (二》)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组织评审和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 】  : (:三)申请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用地红线图】进行建筑(市政)规!划方案设计经评审和!审查需要修改规【。划设计方案》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修改意见》书;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审《查合:格,而不需要《进行:社会:公示:的或者经社会公示】已通过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第七条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齐全的对建【筑(市政)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查审查合格》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审查】合格而?不需要进行社会【公示的或者经社会公!示已通过的建—设,项目: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 !   (四》)经审查需要修改】的建筑(市政)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修改意见书》修改:并经:审查合格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公示】。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 第八条 】 放:线、验线《。、基础±0复核及竣!。工验:收 ? ,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和竣工【后均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放线:。、验线、《基础±0复核—和,竣工:规划验收  【   需要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范!围进行核查拆迁完】毕才准许动工建设 ! ,   (二》)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和开【工时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和验《线并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三线!图和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要求—对建筑(市》政)工程《进行放?线和验线《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验线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基,础±0时申请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基础±0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发放建设项】目工程基础±0【。复,核合格?通知单  —  (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时申】请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对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  (四)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并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同?时收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