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许】可程序
第五!条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堪;
【 (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需要》进行社会公》示的或者经社会【公示:已通:过,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用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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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第六条 !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申请;!
(二)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组织评审和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
! (三)》申请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用地红线图—。。进行建筑《(,。市政:)规划方案设计【经,评审和审查需要修改!规,划设计方案》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修改意见书;】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审查合?格而不需要进—行社会?公示:的或者经社会—公示已通过》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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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齐—全的对建筑》(市政)《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查审查】。合格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审》查,合格而不需要进行社!会公:。示的或者经社会公】示已通过的建设项】目,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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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审查《需要修改的》建,筑(市政)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修改意见《书修改并经审查合】格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公示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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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放,线、验线、基础±0!。复核及竣《工验收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和竣工【后均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放线、验线、基】。础±:0复:核,和竣工规划验—。收
需要!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范围进行核】查拆迁完毕才—准许动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和开?工时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和验线?并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三线!。。图和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要?求对建筑(》。市政)?工程进行放线和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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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验线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基》础±0时申请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基础±0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发放建设项目工【。程基础±0》复核合格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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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时!申请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对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 (四)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并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同时收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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