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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许】。可程序
【第五条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堪;【
? (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需要【进行:社会公示的或者【经社会公示已—。通过: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用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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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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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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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组织评审和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
【 (三)申请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用地红线图进行建】筑(市政)规—划方案设《计经评审和审查需要!修改规?划设计方案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修改意见书》;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审查合格而不—需要进行社会—公示的或《者经社?会,公示已通过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第七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齐—全的对建筑(市政】)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查审查合—。格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审查合格而不需要】进行社会公示—。的或者经社会—。公示已通《过的建设项目—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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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审查》需要修改《的建筑(市政)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修改意见书修改!并经审?查合格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公示?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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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放线、验!线,。、基础±0复核及竣!工,验收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和竣工后均【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放线、验线【、基础±0复核【和竣工规划验—收
需】要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范围进行核查拆!。迁完毕?。才准许动工建设
! , :(二)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和开工时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和验线并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三线图和】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要求对建—筑(市政《)工程进行放线和验!线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验线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基础±0时申请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基础±0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发放建—。设项目工程基础【±0复核合格通知】单
(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时申请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对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 (四)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并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同时收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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