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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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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堪》;
(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
!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需要:进行社会公》示的或者经社会公示!已通过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用地红线图
】 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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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申请;】
(—二,)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组织!评审和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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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用地红线图进行【建筑(?市,政)规?划方案设计经评审】。和审:查需要修改》规划设计方》案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修:改,意见书;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审查合】格而不需要进行【社,会公示的或者—经社:会公示已《通过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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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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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齐—全的对建《筑(:市,政,)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查审查合格】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审查合格【而不需要进行社会】公示的或者经—。。社会公示已通过的】建设项目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
(四)!经审查需《要修改的建》筑,。(市:政)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修改】意见书修《。改并经审查合格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公示》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
第八条! ,。 放线、《。验线、基础±—0复核?及,竣工验收
—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和竣工后均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放—线、验线、基础±0!复核:和竣工规划验收
】
》需要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范围?进行核查拆》。。迁完:毕才准许《动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和开工时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和验线?并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三线【图和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要求对】建,筑(市政)工—程进行放线和—验线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验线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基础±0【时申请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基!础±0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发,放建设项目工程基】。础±:0复核合格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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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时申请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对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 (四)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并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同时—收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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