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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文】号市政府第1—。。8号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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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4-!08
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3!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四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宣】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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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公安、工商、—交通、物价、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手续—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设单?位在办理处置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
《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
】。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堆放建?筑垃圾和物料—的应当征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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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完工】。后5日?内由:建,设单位清除完毕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也可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限《定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的要求
! :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专业运!输车辆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公示:
第?八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禁—止偷倒、乱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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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不《。得抛撒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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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运?输单位在清运时间】内组织人力》、,物力:或,委托专业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做,好车辆运行线路【沿途:的,污,染清理工《作;清?运过程中造成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条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第》十一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包括专用》。场地和因《工程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地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统一设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处置场地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的管理!人员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严格遵守管理—。杜绝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垃圾入!内;合理安排倾倒做!好服务工作并—。对弃置的渣土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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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依法查处》对妨:碍、阻挠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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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公正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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