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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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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市》政府第?18号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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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4-0【8,
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3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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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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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宣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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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安、工商《、交通、物价—、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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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手续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设单位在办理【处置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
《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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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堆放建筑垃》圾和物料的》应当征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完,工后:5日内由建设—单,位清:除,完毕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也可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限定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的要求
【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专业运输车辆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公示!。
第八《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禁】止偷倒、乱倒;【
《 ,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不得抛?撒泄:。漏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运输单!位在清运时》。。间内组织《人力、物力或委托专!业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做好车辆《运行线路沿途—。的污染?。清理工作;清运过】程中造成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条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第十:一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包括专用场地和因!工程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地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统一设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处】置场地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的管:。理,。人,员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严格遵《守,管理杜绝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垃?圾入内;合理安排倾!倒做好服务》工作并对弃置—的渣土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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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依法查处《对妨碍、阻挠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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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公正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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