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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文号市!政府第18》号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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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6-04-08
! 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3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四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宣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环保、公安、—工商、交通、物价】、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手续!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 《建设单位在办—理处:置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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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
—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
!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堆放】。建筑垃?圾和物料的应当征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完工后5日内由建!设,单位清除完毕—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也》可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限定—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的要求
—。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专业运输车!辆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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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禁止偷倒《、,乱倒;?
: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不得抛撒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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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运《。。输单位在《清运时间内组织人力!、物:。力或委托专业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做好!车辆运行线路沿途】。的污染清理》工作;清运过程【中造成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条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第十—一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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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包括专用场—地和因工程》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地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统一设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处置!场地: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的管理人【员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严格遵守!。管理杜绝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垃圾入内;合理!安排倾倒做好服务工!作并对弃置》的渣土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清》洁
第十五条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依法查处对妨【碍、阻挠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公正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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