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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文号市政府第18!号令第?18号  ! 《 颁布?日期2006—。-0:4-:08 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3: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四月八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宣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环保、公【安、工商、》交通:、物价、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手!续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   建设单位【在办理?处,置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   》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   【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堆放《建筑垃圾和物—料,的应当征《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完,工后5?日内由建设单位【清除完毕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也可《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限定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的要求 】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专业运【输车辆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公:示 第《。。八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禁止偷倒、乱【倒;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不得!。抛,撒泄:漏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运输单位—。在,清运时间内组织【人力、物《力或委托专》业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做好《车辆运行线路沿途的!污染清理工作;清运!过程中造成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条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第十一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包括专用场地—和,因,工程: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地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统一设》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处—。置场地受《纳建筑垃圾 —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的管理】人员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严格遵守【管,理杜绝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垃圾入内;合理】安,排倾倒做《。好服务工作》并对弃置《的渣土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清?洁 第《十五条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依法查?处对妨碍、阻—挠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公正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