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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文号市《政府第18号令第】18:号   】 颁布—日期:20:06-04-—08 《 :。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3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四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宣【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环保、公安、工商】、交通、物价—、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 ,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手续》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 建设单位在办理处!置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  —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堆放建筑垃圾和!。物料的应当》征,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完工?后5日内《由建:设单位清除完—。毕,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也可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限》定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的?要求  》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专业运输车辆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公【示, 第八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禁止偷倒】、乱倒;  【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不得抛撒泄【漏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运】输,。单位在清运时间【内组织人力、物力】。或委托专《业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做好【车辆运行线路沿途】的污染清理工作【;清运过程中造成】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条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第十一!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包括】专用场地《和因工程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地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统一设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处置场—地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的管理人—员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严格遵守《管理杜绝《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垃圾入内》;合理安排倾倒做】好服务?工作并对弃置的渣土!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清洁 第—十五条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依法查处对】妨碍、?阻挠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公正《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