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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池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
生效时—间 2?0,0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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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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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池!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池?州市城市《主,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房屋的并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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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
市规划、!计划、公安、司法、!工,商,、,房地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 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 贵池《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拆《迁人做好所》辖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动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需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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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拆迁人】按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公告发布后》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和拆《迁人(受委托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戴有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拆迁专业》人员上岗《证上门动《迁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业务】的拆迁单位》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程
【单位内部自》管房:屋可自行拆》迁拆迁人《。应,当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申报拆迁方】。案接受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 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 ,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书、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备案
—
被委【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租赁房屋和抵!押房屋?;,
,
(四【)变更房屋权属【登记;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有关》部门:在收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后如就本条》第1款所《。。列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产权!。调换:的面:积、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人)制定—。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并上墙公布!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池: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裁决】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执行
!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建委、公【安,、司:法、:土地等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照规定!期限自动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该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和】拆迁人、专》户存储银行订立【三方制?约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监》督协议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房屋拆》除后拆?迁人(?受委托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应?当在30《日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
《
: :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区位、《用途、楼层、—所处路段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具体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进,行评估计算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金额协商】一致约定不需要【评估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房地产 》 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组!织建立并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
第二十四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住宅改作经营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进行!。补偿
》 , 拆迁沿》。街底层住宅》房改作经营用房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原】。底层实际经营面【积的50%作为营业!房进行补偿剩—余50%《按住宅房《补偿;二层及二层】以上仍按住宅房补偿!
》 (一)《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被拆迁》房屋门牌号码与营】业执照所注明营【业场所相符》。合的;
】。 (二)《2001年11月】1日前累《计经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现】仍持照?经营的;
【。 ?(三)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有?原始税费票据—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性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代管人【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
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三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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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罚款时应—出具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重新组织评估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
!
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 ?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 : :(,四)实施房屋拆迁】的;
【 (五)违反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 :。 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拆【迁当事人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公共秩序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主?城区以?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贵池—。。市人民?政府1999年5】月19日印发的【贵池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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