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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 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 生效时间 200!3-01-01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池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池:州,市城市?主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房屋!。的并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规划、?计划、公安、—司法、工商、房地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 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   贵池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拆迁人《做好所辖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动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需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方!案;   —  :(五:)办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拆迁》人按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   ? ,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公—告发布后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和拆迁—人(受委《托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戴有: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拆迁专】业人员上岗证上门】动迁: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业务?的拆迁单《位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程 》 ,   单位》内部自管房屋可自】行拆迁拆迁人应【当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申报拆迁!方案接受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书、?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备案     被!委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租赁房屋和抵押房!。屋;    【 (四)变更房【。屋权属登记; 【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有关部》门在收?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后如就【本条第1款所列【。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产《权调换?的面积?、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人,)制定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并上墙公布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池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裁决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执—行,。。 ,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建委、公安、!。司,法、土地等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照规定期!限自动?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该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和:拆迁人、专户存【储银行订立三方制】约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监督协议《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房屋拆除》后拆迁人(受委托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应当在?30日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 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 !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区位、用途】、楼层、所处路【段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 具体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进行评估计算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金【额协商一致约定不】需要评估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房地产    【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组织建立并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住宅改作《经营: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进行补!偿   》  :拆迁沿街底》层住宅房《改作经营用房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原!底层实?际经营面积的50】%作:为营业房进行补偿】剩余50%按—住宅:。房,补偿;?二层及二层》以上:仍按住宅房补—偿    — (一)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被拆迁房屋门牌号码!与营业执《照所注明营业场【所相:符,合的:;,  ?  : (二)2》001?年11月1日前累】计经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现仍持照经营的!;     (】三,)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有原始税!费票据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性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    《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代管人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     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 !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三?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执!行, 第四章 罚【则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 ,。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罚款时!应出具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重新组》织评估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     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  (四)实施【房,屋拆迁的; 【    (》五,)违反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    《 (六?。)违反?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  :  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拆】。迁当:事,人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公共秩!序,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主城】区以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贵池市人】民政府1999年5!月19?。日印:发的贵池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