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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 ? 颁布单位》 池: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 颁布时间 20】02-12》。-04 —。 生效时间 2【003-01-01!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池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池州【市城市主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房屋的并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 , 市规划《、计划、公安—、司法?、,工商、房地》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    《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贵【池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拆迁人做好所!辖,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动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需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拆迁人按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公告发?布后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和拆迁?人,(受委托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戴有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拆迁】。专业人员上岗证上】门动:迁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业务的【拆迁单位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程 】    单位内部】自管房屋可自行【拆迁拆迁人应当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申报?拆迁方案接受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 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书、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备案    ! 被委?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  (三《)租赁房屋和抵【押房屋?;    — (四)变更房屋权!属登记; —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有关部门在—收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后如就本条第!1款所列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产权》调换的面积、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人)制定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并上墙公【。布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池!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裁,决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执行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建委—、公安、司》法、土地等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照规定期】限自动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该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和—拆迁人、专户存储】银行订?立三方制约》。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监督协议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房屋拆除后拆】迁人(受委托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应当在30】日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 ,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   】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第二十二条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区【位、用途、》楼层、所处路段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具体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进:行评估计算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金额《协商一?。。致约定不需要—评估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房地:产    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组织建立并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 第二十《四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住宅改作经》营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进行补偿  】   拆迁沿街底】层住宅房《改作经营《用房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原底层实!际经营面积的50%!作为营?业房:进行补偿剩余50%!按住宅房补偿;【二层及二层以上【仍按住宅房补偿 !    《(一)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被拆迁房屋门】牌号:。码与营业执照所【注明营业场》所相符合的》; ?   ? (二)20—01:年11月1日前【累计经?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现仍《持照经营的;—  ?  : ,(三)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有原》始税费票据》证,明的 ?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性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代管人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     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    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 ,。 ,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三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  :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罚款时《应,出具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重新组织评】估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 —。 , ,  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  (四)实—施房屋拆《迁的:; :     (五)违!反,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  (六)》违反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拆迁当事人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公【共秩序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主《城区以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贵池市【人民政?府199《9,年5月19日印发的!。贵池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