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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 】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 ?颁布时间 》2002-12【-0:4 : 生效时间 】。。2003-01-0!1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池—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池,。州市城市主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房屋的并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 市规划《、计划、公》安、司?法、工商、房地【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  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贵!池,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拆:迁人做好所》辖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动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需?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方案; 》   ?  (五)办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拆迁人》按,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公?告发布?后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和拆迁人(受委托】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戴有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拆迁专《业人员上岗证上门】动迁 ?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业务的拆迁单—位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程    】 单位内《部自管房屋可自【行,拆迁拆?迁人应?当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申报】拆迁:。方案接受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书、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备案 》     被委【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租赁房屋和抵【押,房屋; 》    (四—)变更?。房,屋权属登记》。;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有关部—。门在收?。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后如就本条】第1款所《列,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产:权调换的面》积、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人)《制定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并上墙公】布,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池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裁决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执行【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建委!、公安、司》法、土地《等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照规》定期限自动》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该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和:拆迁人、专》户存储银行订—立三方制约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监督!协议: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房屋拆除《后拆迁人(》受委:托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应当在3》0日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 】 第:。十九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  《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区位》、用途、楼层、所处!路段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具:体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进行评估》计算: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金额协商一致约】定,不需要评《估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房地产    !。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组织建立《并,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 第二?十五条 拆迁—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住宅【改作:经,营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进行补偿 】  :   拆迁》沿街底层《。住宅房?改作经营用房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原底层实际经—营面积的50%作】为营业房进行补【。。偿剩:。余,50%按住宅房补偿!;二层及二层—以上仍按住宅房补偿!     (【一,)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被拆迁房屋门!牌号码与营业执照所!注明营?业场所?相,符合的;  【   (二)2【001年《11月?1日前累计》经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现仍持—照经营的;  】   ?(三)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有原始税!费票据?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性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代:管人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 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 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三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罚?款时应出具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重新【组,织评估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 】    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实施房屋【拆迁的;    ! (五)违反—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   (六》)违反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     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拆迁当—事人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公共秩—序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主城区以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贵池市人民政府】1999年5—月,。19日印发的贵池】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