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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生!效时间? 2003-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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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池《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池州市城市【主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房屋的并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规划、计划—、,。公安、司法、工商、!。房地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 , 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贵【。池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拆迁人做】好,所辖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动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需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方案;
】
(—五)办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拆迁人》按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公《告发布后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和拆:迁人(受委托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戴有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拆迁?专业:人员上岗证上门【动迁
【。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业务的拆迁单位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程
》 单位内部自!管,房屋可自行拆迁拆迁!人应当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申报拆迁方案【接受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书、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备案
【 《被,委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和抵—押房屋;
》
《 (四?。)变更房屋权属【登,记;
【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有关部门在收—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后如就本条第!1款所列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产权:调,换,的面积、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人)!制定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并上墙—公布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池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裁决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执行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建委【、公:安、司法、土—地,等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照《规定期限自动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该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和拆迁人、专户存】储银行订立》三方制约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监督《协议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房屋拆除后!拆迁人(受委托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应】当在30日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第二十二条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区位、用途、【楼层、所《处,路段: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具:体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进行评—估计:算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金额协》商一致约定不—需要评估《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房地产? 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组织建立并》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住—宅改作经《营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进【行补偿
!拆迁:沿街底层住宅房改作!经营用房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原底层实《际经营面积的5【0%作?为营业房进行补偿】剩,余50%按住宅房补!偿;二层及》二层以上仍按住【宅房补偿
! (一)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被拆迁房屋门牌】号码与营业执照【所注明营业场所相符!合,的;
【 (二)2001年!11月1日前—累计经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现仍持照—。经营的;《
(三)!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有!原始税?费,票据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性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 ?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代管人《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 , 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
, 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三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 : ,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 ,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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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罚款时应出具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重—新组织评估》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
】
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
?。 :(四:),。实施:房屋拆迁的;
【
: (五)违反】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
《 (六)《违反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 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拆迁当】事人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公共秩【序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主城区【以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贵《池市人民《政,府1999年—5月19日印—发,的,贵池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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