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 】池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 生效时间【 2003》-01-0》1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池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池州市城市—主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房屋的并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 市规划、计划【、公安、《司法、工商、房【地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 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  贵池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拆,迁人:做,好所辖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动迁工作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需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方案;》 : ,   (五》)办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拆迁人?按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公告发布后》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和拆迁人(受委托】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戴有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拆迁【专,业人员上岗证上门】动迁 《。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业务的拆迁单位!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程—。。     单【位内部自管房—屋可自行拆迁—拆迁:人应当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申报拆迁方案【接受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  : ,  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书、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备案  】   被《委,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和:抵押房屋;》。。。     (四】。)变更房屋权属登记!。;    —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有—关部门在收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后如就本条第】1,款所列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产权【调换的面积、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人)制定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并《上墙公布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池—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裁决】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执—行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建委、公安—、,司,法、土地等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照》规定期限自》动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该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和拆【迁人、专户存储【银行订立三》方制约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监督!协议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 第十八《。。条 房屋拆除后【拆迁人(受委托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应当在3!。0日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  !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区位—、用途、楼层、所】处路段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具体—。。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进行!评估:计算   —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金额协商【一致约定不需要评】估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房地产   ! 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组织建立并—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住宅改—作经营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进行!补,偿  《   拆迁沿街底】层住宅房《改作经营用》房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原底层实—际经营面积》的50?%,作为营业房进行补】。偿剩余50%按住宅!房补偿;二层及【。二,层以上仍按住宅房补!偿     (】一,)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被?拆迁:房屋门牌号码—与,营业执照所注明营】业场所?相符合的;  】   (二)20】01年11》月1日?前累计?经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现仍《持照:经营的;《     —。(三)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有原始—税,费,票据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性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代,管人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  :。 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三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   ?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罚款时应出具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重新【组织评估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 ?     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实施房屋拆迁的; ! ,    (五)【违反:。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  (?六)违反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   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拆》迁当事人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公,共秩序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主】城区以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贵池市?人民政府1999年!5月19日印发【的贵:池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