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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池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 颁布时》间 20《02-12-0【4
生效【。时间 200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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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池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池州—市城:市主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房!屋的并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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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规划、—。计划、公安、—司法、工商》、房地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
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 贵池?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拆迁人做好所辖】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动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需?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方案?;
》 (?五)办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拆迁人》按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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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公:。告发布后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和—拆迁人(《受委托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戴有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拆迁专业人员!上岗:证上门?动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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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业《务的拆?。迁单位?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程!
》 单位内部自管房屋!可自行拆迁》拆,。迁人应当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申报拆迁方》案接受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 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书、【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备案
》
《 被委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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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和抵押房屋;
【
, , (四)—变更房屋《权,属登记?;,。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有关!部门在收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后—如就本条第1—。款所列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产权调换的】面积、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人)《制定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并上墙公布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池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裁决《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执行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建】委、公安、司—法、土?地等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照规!定期限自动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该》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和拆迁人、专户存】储银行订立三方制】约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监督协议!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房屋拆除后拆迁【人(受委托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应当在30日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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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区位、用途、—楼层、所处路段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 具体?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进行评估》计,算,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金额》协商:一致约?定不:需要评?估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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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房?。。地产 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组《。织建立并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住!。宅改作?经营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进行补偿
】 拆迁沿街底层】住宅房改作经—营用房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原底层实际经营】面积的50%—作为营?业房进行补偿—剩余50%按住【宅,房补偿;二层及【二层:以上:仍按住宅房补偿
!。 《(一)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被拆迁房屋门牌】号码与营业执照【所注明营业场所【相符合?的;
— :(二)2《。001年11月【1日前累《计经: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现仍持《照经营的《;
》 (三)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有原始税费!票据证明的
—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性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代管人》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 : 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
: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三】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
: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罚:。款时应出具》。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重新《组织评估《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
— ,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 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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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拆《迁当事人《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公共秩】序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主城》区以: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贵池市人【民政府19》99年5月19日】印发:的贵池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