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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 池【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 生效时间— 2003-—01-01》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池《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池州市城市主【。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房屋的!并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 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 ,   ? 市:规,划、计划、公安、】司法、工商、房地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 ,贵池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拆迁》人做好所辖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动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需,。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拆迁【人按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公告发布后》。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和拆迁人(受委托】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戴有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拆迁专业》。人员上?岗证上门动迁  !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业务的《拆迁单位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程  《   单位内部自】管房屋可自行—拆迁拆?迁人应当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申报》拆,迁方:案接受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 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    《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书、—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备案 《 , ,   被委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和!抵押房屋《;,     (【四)变更房屋权【属登记;《。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有关【部门在?。收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后如就本》条第1款所列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产权调【换的面积《、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人)》制定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并上墙公》布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池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裁决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执行 《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建委、公安、—司法、土地》等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照规定期限!自动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该: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和拆迁人、专户存!储银行订立三方【制约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监【督协议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房屋》拆除后拆《。迁人(受委托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应当在】30日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 ,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 ?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区位、【用途、楼层、—。所处路段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具体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进行评估—计算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金额协商一致【约定不需要评—估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房地产    !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组【织建立并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 第:二十五条 拆迁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住宅改作经营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进行补偿 【  :。  拆迁沿街底层】住宅房改作经营【用房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原底层实际—经营:面积的50%作为营!业房:进行补偿剩余50】%按住宅房补偿;】二层及二层以—上仍按?住宅:房,补偿:     (一】)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被拆迁房《屋门牌号码》与营:业执照所注明—营业场所相符合的】;   》  (二)》2,001年11月1日!前累计经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现仍持【照经营的; 【    《(三)?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有原始《税费票据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性【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   ?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代管人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 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三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执?行 第四章 罚则!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罚款时—应出具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重新组织评估】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     !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 ,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实?施房屋拆迁的; !  :  (?五)违?反,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   (六)违反】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  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拆迁当事【人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公共—秩序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主城区!以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贵池市人民政府】1999年5—月,19日印发的—贵池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