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 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 颁?布时间 2002】-12-0》4 生—效时间 200【3-01-0—1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池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池州】市城市主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房屋:的并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 , 市规划、计划【、公:安、司法、工商、房!。地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   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 , 贵:池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拆迁人做好所辖!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动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需》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方《案; 《    《(五:)办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拆迁人按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  :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公告发—布后: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和拆迁人(受委!托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戴有《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拆迁《专业人员上岗—。证,上门动?迁 : ,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业务的拆—迁单位?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程!。。  ?   单位》内部自管房》屋可自行拆迁—拆迁:人,应当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申报拆迁方》案接受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    《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书、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备案 【     》被委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租赁房屋和抵—押房屋;  【。   ?(四)变更房—屋权属登记;—   《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有关部门在收【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后如就本条—第1:款所:列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产权调》。换的面积、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人—)制定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并上墙公!。布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池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裁【决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执行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建委、公安、【司法、土地等—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照规定《期限自动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该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和拆迁人、—专户存储银行订立】。三,方制:约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监《。督,协议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房屋拆?除后拆迁《人(受委托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应当在30】日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 , ,。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区位、用途、楼!层、所处路》段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具体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进行《评估计算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金额协商一致约定!。不需:要评估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房?地产 ?。   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组织建立并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住!宅,。。改作经营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进】行补偿     !拆迁沿街底层住【宅,房,改作经营用房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原底层实【际经:。营,面,。积的:5,0%:作为营业房进行补】偿剩余50%—按,住宅房补偿》;二层及二层以上仍!。按住宅房补偿 【  :  : (一)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被》拆迁房屋《门牌号码《与营业执照》。所注明营业场所相符!合,的; 《    (二)【。2001年11月1!日前累?计经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现仍持照经营的; !     》(三)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有《原始税费票据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性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代,。管人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三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  :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    《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    《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 第三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罚】。款时应?出具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重新?组织评估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 《    《 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    《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  (四)实施房】屋拆迁?的; ?     (五)违!反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  :  (六)违—反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    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拆》迁当:事人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公【共秩序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主城区以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贵池市人民政府】199?9年:5月:1,9日印发的贵池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