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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 池】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 颁布《时间 20》02:-12?-04 【。生,效时间 2003-!01:-01?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池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池州市城【市主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房《屋,的并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 ,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   市《规划、计《划,、公安?、司法、工商、【房地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   ?。 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  贵池《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拆《迁人做?好所辖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动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需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方案;】   《  :。(五)办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拆!。迁人按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公告发布后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和【拆迁人(受委托【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戴有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拆迁专业【人,员上岗?证,上门动迁 》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业,务的拆迁单位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程 】     单位内】部,自管房屋《可自行拆迁拆—迁人应当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申报拆迁方案【接受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   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书、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备案 !     被—委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租【赁房屋和抵押房屋】; ?    (四—)变:。更房屋权属》登,记;    【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有关部门在收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后《如就本条《第1款所列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产权调换的面】积、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人《)制定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并上—墙公:布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池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裁决【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执:行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建委、公安!。、司:法、土地等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照规定期》限自动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该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和拆迁人、专户!存储银行订立—三,方制:约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监督协【议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 第十八条 房屋】拆除后拆迁人(受】委托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应!当在30日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 :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第二十二条—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区:位、用途、楼层【、所:处路段?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  具体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进?行评估计算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金额协商》一致约定《不需要评《估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房》地产    —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组】。。织建立并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 第二十四》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住》宅改作经营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进!行补偿   【  拆迁沿街底层】住宅房改作经营用】房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原底【层实际经营面积的】50%作为营—业房进行补》。偿剩余50%—按住宅房补偿;二层!及二层以上》仍按:住宅:房补偿 》    (一)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被拆迁房屋!门牌号码与》营业执照所注明【营业场所相》符合的;《   《  (二)200】1年11月》1日前累《计经: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现仍持照经【营的; 》    (三)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有原始税!费票据证明的 【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性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代管人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   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  :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三十三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  :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罚款时应出具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重新组【织评估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 !     》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    《 ,。(四)实施房屋拆迁!的;    【。 (五)违反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    (六)违】反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    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拆迁当事人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公共秩序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主,城区以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贵池市人民政府1】999年5月19日!印发:的贵:池,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