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环境安全
Ⅰ 控制项
10.5.1 本条对局部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污水处理站的设置位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污废水处理设施是民用建筑重要污染源,其位置的设置应避免日常运行时对建筑物和给水设施的影响,另外还应考虑维修时的影响。本条第1款是依据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第5.5条规定:“蓄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10.5.4 室外排水检查井的位置不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因有时臭味外逸影响人们活动。
Ⅱ 一般项
10.5.9 生活废水需要回收利用时,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可以直接使用优质生活杂排水,将废水单独收集并作为中水水源可以大幅降低处理成本。
10.5.10 排水系统由于水流冲击、管壁摩擦等产生噪声在所难免,但噪声过大会干扰人们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根据需要采取一定的降噪措施可以起到较好的效果,如设置隔声套管和隔声吊顶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