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1188-2016 建标库

7  生活给水

7.1  基础安全

7.1.1、7.1.2  水质、水量、水压是生活给水系统的三个基本要素,其中任一条不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都可以判定系统是不安全的。另外,生活给水系统的输送、储存和使用设施不应产生浸出物的污染,如水箱和水池等应采用不锈钢、混凝土等无浸出物的材料建造,严禁采用油漆等防腐材料,以免浸出物污染水体等。

7.1.3  一般生活用水不像工业用水必须是连续的,可以适当间断供水,这就是我国早期为了节能,有些城市采用间歇式供水,特别是早先的矿区等,但目前基本都是连续供水。有些民用建筑因功能需要,或为提高服务功能和服务档次不允许停水,如医院的手术室供水,以及四星级以上的酒店等,目前五星级或超五星级酒店往往要求备用2d~5d的平均日生活用水量,或不小于最大日用水量,目的是在地震、洪灾等自燃灾害来临前还能提供生活用水。

7.1.4  生活给水设施的潜在污染源包括污水管、化粪池、污水池、化学污染源、垃圾、工业废弃物、生物和微生物污染源等,应远离这些污染源,其距离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如和化粪池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7.1.5  造成生活饮用水管内回流的原因具体可分为虹吸回流和背压回流两种情况。虹吸回流是由于供水系统供水端压力降低或产生负压(真空或部分真空)而引起的回流。例如,由于附近管网救火、爆管、修理造成的供水中断。背压回流是由于供水系统的下游压力变化,用水端的水压高于供水端的水压,出现大于上游压力而引起的回流,可能出现在热水或压力供水等系统中。例如,锅炉的供水压力低于锅炉的运行压力时,锅炉内的水会回流入供水管道。因为回流现象的产生而造成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劣化,称之为回流污染,也称倒流污染。

    防止回流污染可采取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选择防回流设施要考虑的因素有:

    1  回流性质:

        1)虹吸回流,系正常供水出口端为自由出流(或末端有控制调节阀),由于供水端突然失压等原因产生一定真空度,使下游端的卫生器具或容器等使用过的水或被污染了的水回流到供水管道系统;

        2)背压回流,由于水泵、锅炉、压力罐等增压设施或高位水箱等末端水压超过供水管道压力时产生的回流。

    2  回流而造成的危害程度,本标准参照国内外标准基础上确定低、中、高三档:

        1)低危险级:回流造成损害不至于危害公众健康,对生活饮用水在感官上造成不利影响;

        2)中危险级:回流造成对公众健康有潜在损害;

        3)高危险级:回流造成对公众生命和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生活饮用水回流污染危害程度划分和倒流防止设施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7.1.6  所谓自备水源包含自备井、自备水处理站和生活蓄水池等,自备水处理站是指在工程基地内设有一套从水源取水,经水质处理后供基地内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的供水系统。

    城市给水管道(即城市自来水管道)严禁与用户的自备水源供水管道直接连接,这是国际上通用的规定。当用户需要将城市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只能将城市给水管道的水放入自备水源的储水(或调节)池,经自备系统加压后使用。放水口与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有有效的空气隔断。

    本规定与自备水源水质是否符合或优于城市给水水质无关。

    用生活饮用水作为中水、回用雨水补充水时,不应用管道连接(即使装倒流防止器也不允许),应补入中水、回用雨水储存池内,且应满足本标准第7.3.5条规定的空气间隙。

7.1.8  据调查,有不少水池、水箱出现过溢水事故,不仅浪费水,而且易损害建筑物、设施和财产。因此,水池、水箱不仅设溢流管,还应设置自动关闭进水阀门的控制装置。自动关闭进水阀宜采用电磁阀和电动阀,电磁阀宜采用非浸水型。

7.1.10  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若采用水泵湿式安装,通常把深井潜水泵等安装在水箱或水池内,该潜水泵的固定应采取合适的固定技术措施,否则会因振动导致供水装置出现问题。另外,应考虑维修时的卫生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