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1188-2016 建标库

4.2  使用功能安全

  控制项

4.2.3  海水作为工业冷却水目前在沿海地区已经逐步开展应用,海水淡化作为工业和生活用水在我国也开始尝试,当作为水源时不应影响滨海水文、地质和海洋生物等,特别是当海水作为冷却水直排时其温度升高区域不应大于0.5℃,且应有温度监视,以防对海域水质的破坏。

4.2.5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关于国家用水三条红线的规定,到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50亿m3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m3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m3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但随着国民经济总量的增加,总体用水量必然增加,为满足工业用水的需求,工业用水采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水源已经成为必然,有条件的工业项目可利用经处理合格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水源,前提是进行充分论证和技术经济比较。此外,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中明确要求,工业水采用再生水时,应以新鲜水系统作备用,可视为该水源的备用措施,提高可靠性。

4.2.7  某些地区的矿井在开采时,可能产生大量地下水渗水,对其加以妥善利用,能够解决缺水地区的工业水源问题,但是需要考虑,矿区的渗水排水量可能是不稳定的,需要对能够被利用的渗水排水量进行充分论证评估,确定保证率较高的常年排水量作为工业的供水量,以确保工业给水的可靠性。

  一般项

4.2.11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水体条件、南北气候差异很大,应特别注意北方地区的防冰,对于黄河流域和海水取水应注意防沙,地表水还应普遍关注防漂浮物措施,以保证取水条件。

    第1款提出了给水建(构)筑物的防洪要求。建筑物防止被淹设计因素较多,一方面是执行国家标准,提高防洪标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洪水涌入需要保护的区域,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中明确要求,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另一方面,给水泵房等建筑物关键地面标高应适当高于设计洪水位,不同的工业领域有不同的规定。

    第2款北方地区的取水口,在冷季可能形成冰絮,堵塞拦污栅,颇难处理。有条件时,可引具有一定温度的工业循环水到取水口。

4.2.12  根据调查,有的工业给水源存在特殊的情况,如某电厂水源为黄河水,黄河出现最大砂峰期时,水中含砂量超过100kg/m3以上。对于高浊度水,当水中含砂量超过100kg/m3时,往往不能保证处理水质。为避开38h的砂峰时段,电厂修建110000m3的蓄水池,供应最大砂峰期时的全厂用水。又如沙角电厂水源为地表水,输送距离15km,取水段在入海口附近。当地每年农业有一个海水灌田种植期(又名灌咸期),灌田时间长达60h;为避开灌咸期,电厂修建60000m3蓄水池供应此时电厂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