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 使用功能安全
Ⅰ 控制项
16.2.1 混凝絮凝、均质调节、氧化与还原、除氧、树脂和膜的再生、酸碱中和、缓蚀阻垢等水处理工艺的加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 50109、《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GB 50136、《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和《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有关规定。
16.2.2 下列给水排水系统工艺单元和设施应进行消毒:
1 从自然界取水经处理后用作生活饮用水;
2 水质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的二次供水;
3 游泳池或其他与人体亲密接触的景观水;
4 医院污水;
5 实验室排水及其他可能带有微生物病原体的排水;
6 直接排入天然水体的污水。
16.2.3 污水处理消毒灭菌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紫外线消毒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T 19837的有关规定;
2 消毒灭菌设备应安全可靠,投加量精准,并应有报警功能;
3 采用氯消毒的污水直接排入天然水体时应经脱氯处理,余氯量不应大于0.5mg/L。
16.2.4 循环水系统中微生物控制宜采用氧化剂型杀生剂为主、非氧化型杀生剂为辅的处理方式。
16.2.5 水处理药剂的投加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湿式投加;
2 重力式投加时,应投加在水泵的吸水管内;
3 压力式投加时,应投加在水泵的出水管上,并应设置良好的混合装置;
4 投加点应远离水质取样点。
16.2.6 药剂的投加量应能适应处理水量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