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1188-2016 建标库

16.2  使用功能安全

  控制项

16.2.1  混凝絮凝、均质调节、氧化与还原、除氧、树脂和膜的再生、酸碱中和、缓蚀阻垢等水处理工艺的加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50109、《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GB50136、《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和《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的有关规定。

16.2.2  下列给水排水系统工艺单元和设施应进行消毒:

    1  从自然界取水经处理后用作生活饮用水;

    2  水质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的二次供水;

    3  游泳池或其他与人体亲密接触的景观水;

    4  医院污水;

    5  实验室排水及其他可能带有微生物病原体的排水;

    6  直接排入天然水体的污水。

16.2.3  污水处理消毒灭菌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紫外线消毒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T19837的有关规定;

    2  消毒灭菌设备应安全可靠,投加量精准,并应有报警功能;

    3  采用氯消毒的污水直接排入天然水体时应经脱氯处理,余氯量不应大于0.5mg/L。

16.2.4  循环水系统中微生物控制宜采用氧化剂型杀生剂为主、非氧化型杀生剂为辅的处理方式。

16.2.5  水处理药剂的投加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湿式投加;

    2  重力式投加时,应投加在水泵的吸水管内;

    3  压力式投加时,应投加在水泵的出水管上,并应设置良好的混合装置;

    4  投加点应远离水质取样点。

16.2.6  药剂的投加量应能适应处理水量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