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 公共浴场
Ⅰ 控制项
13.6.1 浴池水水质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补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2 浴池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的有关规定。
13.6.2 浴池水温度、循环方式、水处理、卫生消毒措施等应根据用途和类型选用,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60的有关规定。
13.6.3 公共浴场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 多座浴池应设置独立的循环系统。当各座浴池最高水位、水质、水温、循环周期、使用功能均相同时,可采用一套循环系统。
2 单座浴池的循环周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循环水量应根据循环周期及水池容积确定。
3 公共浴场的各用水器具的使用温度及额定流量应根据气候条件、使用温度、适用方式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 公共浴场的洗浴废水应与粪便污水分开排出,且室外排水也应污废分流。公共浴场的浴池宜采用间接排水,雨污水不得倒灌到公共浴池内。
5 公共浴池应配备池水净化处理系统与浴池功能循环供水系统或供气系统。
6 当公共浴池灯具电气开关采用触摸开关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具有延时设定功能,并应采用12V电压,且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
13.6.4 公共热水浴池充水和补水的进水口应位于浴池水面以下,充水和补水管道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13.6.5 公共浴池循环水净化处理工艺流程中应配置池水消毒工艺,消毒剂应可靠、对人安全且应获得卫生部门的批准。
13.6.6 公共浴池池水净化处理中所使用的泡沫消除剂应达到食品级要求。
13.6.7 公共浴池给水排水系统所用的设备、管道应具有抗腐蚀、耐高温和耐低温等性能。
13.6.8 公共浴池循环水处理系统的设备、设施、装置应采用具有各项运行技术参数自动监测和控制的全自动控制系统。
13.6.9 热水浴池池水应进行水质平衡设计。
13.6.10 公共浴池的卫生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