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 水 景
Ⅰ 控制项
13.4.1 水景水源的选择应遵循安全、节水、环保的基本原则。当采用自来水补水时,应采取空气隔断和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或真空破坏器的双重防回流污染措施。补水管空气隔断的高度不应小于3倍补水管直径加浪高,且补水管高于水景池溢流水位的高度不应小于浪高加0.15m。
13.4.2 与人接触的水景水体的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13.4.3 在水资源匮乏地区,采用再生水作为初次充水或补水水源时,其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有关规定,且应满足使用和水体环境的要求。
13.4.4 当水景喷泉工程的水体水质不能达到本标准第13.4.2条和第13.4.3条的规定时,应进行水质净化处理,且水景喷泉系统中宜设置水样采集点。
13.4.5 水景喷泉工程充水、补水系统上应有用水计量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