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
12.1 基础安全
12.1.1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系统应满足用户使用功能和性质对水质、水量、水压的要求,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GB/T 1977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12.1.2 再生水用于工业冷却用水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和工艺对水质的要求,并应根据相似工程运行经验经研究确定。当用于工艺生产用水时,应根据专项研究确定。
12.1.3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供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在管道上有明显的标志。
12.1.4 下列污废水不应作为建筑中水和再生水水源:
1 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所规定的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废水;
2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污染区排水及含有未知细菌和病毒的污废水;
3 医院医疗区污废水;
4 其他经处理对使用仍有潜在风险的污废水。
12.1.5 建筑中水和再生水应有消毒工艺单元,消毒后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对使用对象造成腐蚀等潜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