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1188-2016 建标库

11.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控制项

11.6.1  雨水回收利用处理单元、雨洪调蓄池的有效容积和入渗池(塘)的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应设有确保人身安全的措施。

11.6.2  雨水斗应选用稳流性能好、泄水流量大、掺气量少、拦污能力强的雨水斗,水力设计参数应通过测试认证。

11.6.3  雨水排水系统的倒虹吸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水井内应设闸槽或闸门;

    2  进水井前的检查井应设置沉泥槽;

    3  应校核虹吸的形成时间。

11.6.4  雨水集水池和提升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效容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2  保护高度应满足使用安全要求。

    3  应设有最高水位和溢流水位报警水位,并应把信号引至值班室或楼宇控制中心。

    4  提升泵应有备用泵,且当水位高于最高水位时,工作泵和备用泵均应能运行。

    5  提升泵宜采用二级负荷供电。当建筑物是二级供电负荷或有贵重设备及物品时,应有备用动力,潜水提升泵应设置防漏电保护措施。

    6  提升泵的排水能力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7  集水池底应设集水坑,坡向集水坑的坡度不宜小于10%。

    8  集水池的设计最低水位应满足所选水泵吸上高度或吸水口淹没深度的要求。

    9  自灌式泵房应满足水泵叶轮浸没深度的要求。

    10  宜设冲洗装置。

    11  雨水排水泵应设置最低报警水位和低水位自动停泵措施。

    12  雨水泵站出水口位置选择应避让桥梁等水中构筑物,出水口和护坡结构不得影响航道,水流不得冲刷河道和影响航运安全,出口流速宜小于0.5m/s,且出水口处应设警示装置。

    13  泵房应采用正向进水,应改善水泵吸水管的水力条件,减少滞流或涡流。

    14  水泵出水压力井的盖板应密封,所受压力应经计算确定。水泵出水压力井应设透气管,透气管的高度和断面应根据计算确定。

    15  流入雨水泵站和雨水处理站集水池的雨水均应通过格栅,并应在雨水泵站集水池前设置闸门或闸槽。格栅的设置应便于清理,且不得影响雨水进水口通水能力。

    16  雨水进水管沉砂量较多地区宜在雨水泵站集水池前设置沉砂设施和清砂设备。

11.6.5  雨水回收利用设施应设置在室外。当必须设置在室内时,应有防止超重现期雨水淹没地下室的措施。

11.6.6  降雨初期径流弃流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有关规定。

  一般项

11.6.7  降雨初期径流弃流池入口处宜设置可调节监测连续两场降雨间隔时间的雨停监测装置,并与自动控制系统连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