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1188-2016 建标库

11.3  水质安全

   控制项

11.3.1  雨水回收利用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收利用的雨水水质应符合使用功能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的有关规定;

    2  不应进入高水质标准的给水系统;

    3  初期径流雨水应弃流。

11.3.2  当雨水回用水池采用自来水补水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关于防水质污染的要求,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3节和第7.3节的规定。

11.3.3  降雨初期弃流雨水应排入污水,且应有确保污水不倒灌回弃流装置内的措施。

11.3.4  降雨初期当弃流雨水采用水泵排水时,池内应设置将弃流雨水与后续雨水有效分隔的措施。

11.3.5  雨水回收利用系统应优先收集屋面雨水,不应收集机动车道路等污染较重的雨水,不得收集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场所的有潜在污染的地面雨水。

  一般项

11.3.6  建筑或小区同时设有雨水回收利用和建筑中水系统时,原水不宜混合,回用水可在清水池混合。

11.3.7  雨水收集应采用具有拦污截污功能的成品雨水口。

11.3.8  消毒剂的投加量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不应对雨水供水系统和使用对象造成潜在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