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水质安全
Ⅰ 控制项
11.3.1 雨水回收利用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收利用的雨水水质应符合使用功能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2 不应进入高水质标准的给水系统;
3 初期径流雨水应弃流。
11.3.2 当雨水回用水池采用自来水补水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关于防水质污染的要求,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3节和第7.3节的规定。
11.3.3 降雨初期弃流雨水应排入污水,且应有确保污水不倒灌回弃流装置内的措施。
11.3.4 降雨初期当弃流雨水采用水泵排水时,池内应设置将弃流雨水与后续雨水有效分隔的措施。
11.3.5 雨水回收利用系统应优先收集屋面雨水,不应收集机动车道路等污染较重的雨水,不得收集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场所的有潜在污染的地面雨水。
Ⅱ 一般项
11.3.6 建筑或小区同时设有雨水回收利用和建筑中水系统时,原水不宜混合,回用水可在清水池混合。
11.3.7 雨水收集应采用具有拦污截污功能的成品雨水口。
11.3.8 消毒剂的投加量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不应对雨水供水系统和使用对象造成潜在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