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卫生安全
Ⅰ 控制项
8.4.1 生活热水箱等有开口部位的场所应通风良好,进出口有防止昆虫、细菌、动物入侵的措施。
8.4.2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供水温度不应低于60℃,回水温度不应低于50℃。
Ⅱ 一般项
8.4.3 采用可再生能源制备的生活热水系统,宜采用二次换热的方式生产生活热水。
8.4.4 温泉地热井附近不应有潜在的污染源,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4.6条和第7.4.7条的规定。
8.4.5 当生活热水采用缓蚀阻垢剂防垢时,缓蚀阻垢剂应采用食品级产品。
8.4 卫生安全
Ⅰ 控制项
8.4.1 生活热水箱等有开口部位的场所应通风良好,进出口有防止昆虫、细菌、动物入侵的措施。
8.4.2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供水温度不应低于60℃,回水温度不应低于50℃。
Ⅱ 一般项
8.4.3 采用可再生能源制备的生活热水系统,宜采用二次换热的方式生产生活热水。
8.4.4 温泉地热井附近不应有潜在的污染源,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4.6条和第7.4.7条的规定。
8.4.5 当生活热水采用缓蚀阻垢剂防垢时,缓蚀阻垢剂应采用食品级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