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1188-2016 建标库

7  生活给水

7.1  基础安全

7.1.1  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生活给水系统输送、储存和使用设施不得产生浸出物的污染,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

7.1.2  生活给水系统的给水流量和压力应能满足用户使用功能及保证率的要求,必要时应根据同类项目进行试验研究和模拟。

7.1.3  当建筑物不允许中断生活供水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保障供水措施。

7.1.4  自备井、蓄水池和高位水箱等生活给水自备水源不应存在被污染的潜在风险。

7.1.5  生活给水系统不得产生回流污染。

7.1.6  自备井、自备水处理站和生活给水蓄水池等自备水源不应与市政给水管道直接连接,中水、雨水回收利用、城市再生水不得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7.1.7  生活给水系统的管道、工艺单元及设备应能运行正常,满足系统所服务功能的要求。

7.1.8  水池、高位水箱等蓄水设施应设置水位控制、报警和应急自动关闭进水阀门的控制装置。

7.1.9  特殊功能的建筑给水应满足其使用功能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和老人院等应满足幼儿和老年人的生理和人体的使用要求;

    2  精神专科医院应采用隐蔽安装给水管道、给水设施,并采取防止患者自残的措旋;

    3  洁净场所、医疗机构和公共建筑等场所的给水设施应采用防止交叉感染的措施;

    4  其他特殊功能场所的要求。

7.1.10  二次加压供水设备的水泵应采用于式安装。当必须采用湿式安装时,应满足固定、振动、维修和卫生等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