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1188-2016 建标库

6.6  工艺单元和设备安全

  控制项

6.6.1  污水处理单元应满足设计工况和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并应能按设计流量运行。

6.6.2  工业污废水处理系统在任一水处理单元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时,系统应仍能满足生产需求运行。

6.6.3  工业污废水处理系统的设备材质应与输送水质相适应,并应采取可靠的防腐、水质和卫生安全措施。

6.6.4  水处理单元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泥管、排空管、溢流管和压力冲洗设施。

6.6.5  室内污废水中含有可燃、易燃、有毒物质时,室内空间应设置强制通风措施。

6.6.6  污废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废水泵应设置自动控制装置,备用泵设置数量不应小于1台。备用泵应与最大一台工作泵的性能一致,水泵及处理设施应有检修条件。

    2  地下排水水泵、事故污废水泵应采用一级负荷供电。

    3  污废水集水池应采取可靠的拦污、截污、防腐措施。

    4  严寒、寒冷等结冰地区污废水泵不应设置在室外。当必须露天设置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

    5  污废水泵的材质应满足污废水水质的耐腐蚀性能要求。

6.6.7  含油污废水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油池进出水管道应设置水封,水封高度不应低于250mm;

    2  隔油池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3  机电设备应采用防爆措施,并应设置防静电接地措施。

  一般项

6.6.8  污废水池构筑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污废水集水池应密封,通气管应通至室外,当含有可燃气体时应设置阻火装置;

    2  污废水集水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5min的出水量,且排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宜超过6次。

6.6.9  水处理设施应与生产装置的检修、维护管理周期协调一致。

6.6.10  水处理构筑物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和《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

6.6.11  降温池应采取有效的防止烫伤和坠落的措施,排气管位置应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