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1188-2016 建标库

6.3  水质安全

  控制项

6.3.1  工业企业污废水系统工艺处理单元的出水水质应满足系统设计、运行、接纳水体和下水道的要求,不应对后续处理工艺或接纳水体产生潜在的危险和不良的影响。进水、出水水质应设置在线检测仪表,检测数据应实时上传。

6.3.2  含有高浓度有机溶剂、重金属、高盐等生产废液应单独收集和处置,不得直接排入厂区生产排水管道。

6.3.3  含有固形物、高浓度悬浮物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排水管道,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6.3.4  工业废水酸碱含量超过设计规定时,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排水管道,并应设置点源中和处理设施。

  一般项

6.3.5  工业污废水应分质收集处理。

6.3.6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应根据排水特点和变化周期设置调节和均质设施。

6.3.7  工业废水温度超过40℃的水在排入厂区排水管道前,应设置降温池。

6.3.8  工业废水含油量超过规定时,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排水管道,应设隔油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