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水质安全
Ⅰ 控制项
6.3.1 工业企业污废水系统工艺处理单元的出水水质应满足系统设计、运行、接纳水体和下水道的要求,不应对后续处理工艺或接纳水体产生潜在的危险和不良的影响。进水、出水水质应设置在线检测仪表,检测数据应实时上传。
6.3.2 含有高浓度有机溶剂、重金属、高盐等生产废液应单独收集和处置,不得直接排入厂区生产排水管道。
6.3.3 含有固形物、高浓度悬浮物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排水管道,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6.3.4 工业废水酸碱含量超过设计规定时,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排水管道,并应设置点源中和处理设施。
Ⅱ 一般项
6.3.5 工业污废水应分质收集处理。
6.3.6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应根据排水特点和变化周期设置调节和均质设施。
6.3.7 工业废水温度超过40℃的水在排入厂区排水管道前,应设置降温池。
6.3.8 工业废水含油量超过规定时,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排水管道,应设隔油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