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工业排水
6.1 基础安全
6.1.1 任何企业的排水系统与污废水、污泥处置不应存在潜在的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的风险。
6.1.2 工业企业应采用雨污分流制,生产、使用和储存有毒有害物品的场所,当初期弃流雨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时,应收集处置,且应排入下游有污水处理的污水管道;当向水体或城市雨水管道排放雨水时,应设雨水水质监控设施。
6.1.3 工业企业应采用污废水分流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企业污水应分质处理,且应达标排放;
2 污废水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不得排入污水管道。
6.1.4 工业企业向水体或城市污水管道排放污废水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境水体应被保护,排入其中的污染物应限制在规定值以内,且排放标准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中一级A的规定;
2 排放污水的水质应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地方和水体流域水环境质量的要求;
3 有毒有害废水处理达标后不应直接排入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域。
6.1.5 工业污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重金属废水、有毒有害物质废水等所产生的污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
2 有毒有害污泥的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
3 有毒有害污泥的收集储存场所应设置危险废弃物标志。
6.1.6 生产、使用和储存能产生危害水体环境物质的企业应设置事故池或事故本身及处置过程中受污染排水的收集设施,且应设有经济合理的后处置措施。
6.1.7 当输送的污废水内含有污染环境、水体和土壤的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生物安全三级、四级排水时,排水管道应设置独立可视化的排水系统。当含有严重传播性污染物质时,应采用套管等防泄漏措施,且排水管道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水密性和气密性试验。
6.1.8 工业建筑物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下列场所,必须设置时应采用严格的防护措施:
1 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上方;
2 设备和仪器的上方;
3 变配电室、控制室或机柜间内;
4 洁净工艺区和洁净房间等有特殊洁净要求的场所。
6.1.9 排水管道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道应能及时顺畅的排走污废水,且应采取防止管道堵塞的措施。
2 当排水管道直接排入水体时,其被洪水淹没的频率应限制在规定值。当可能产生严重的环境事故或不可知的潜在危险时,排水管道不得被淹没。
3 排水管道的设置应能满足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健康和生命的要求。
4 室内除间接排水设施外,排水系统应设有水封设施,严禁室内空气被通过排水管道进入的污浊气体污染。污浊气体应高空排放至无碍的场所。
5 排水管道的管径、坡度、充满度等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最大和最小排水允许值范围内的要求。当最大值增加和最小值降低时,不应发生排水不畅和堵塞的风险。
6 排水系统应根据排放污水的危险性进行水密性和气密性试验。
7 地下室排水系统应采取污水防止倒灌的措施。
8 排水管道不应设置在易发生碰撞的潜在危险场所。当有可能发生碰撞时,应采取防撞措施。
6.1.10 有毒有害废水和三、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废水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氰废水不得与酸性废水混合;
2 含有毒性挥发性气体的污水应采取密闭系统,含氰废水调节池应加盖加锁;
3 有毒有害物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 15603的有关规定储存和保管,并应设置警示标志;
4 三、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废水处理应采用高温灭活和消毒联合处理,且任何污废水不应存在未经全流程处理的潜在风险。废水处理设施应密闭,不得存在任何潜在泄漏的风险。
6.1.11 本标准第3.1.6条规定的场所应有污废水排放水量平衡图和排水量计量装置,且应注明排水最终去向。生产企业应提供产品单位产量排水量指标。
6.1.12 当储存和输送有毒有害、致病和有传染的病毒与细菌的污水设施拆除时,应先清除和清洗再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