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环境安全
Ⅰ 控制项
4.5.1 工业水源地取水设施不应对当地城市水源、渔业、水利、水运及农业灌溉造成不利影响。
4.5.2 当给水管道敷设不能满足本标准第4.1.15条的规定时,应采用防水套管、防水地面和检漏等措施。
Ⅱ 一般项
4.5.3 给水处理的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4.5.4 水泵等机电设施运行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 122和《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3的有关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减振、隔声、防噪措施。
4.5.5 当工业建筑物内给水管道外表面有可能结露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使用要求,采取防结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