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1188-2016 建标库

4.5  环境安全

  控制项

4.5.1  工业水源地取水设施不应对当地城市水源、渔业、水利、水运及农业灌溉造成不利影响。

4.5.2  当给水管道敷设不能满足本标准第4.1.15条的规定时,应采用防水套管、防水地面和检漏等措施。

  一般项

4.5.3  给水处理的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4.5.4  水泵等机电设施运行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122和《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的有关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减振、隔声、防噪措施。

4.5.5  当工业建筑物内给水管道外表面有可能结露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使用要求,采取防结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