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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宜府办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为切—实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 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 》 第一条 》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政府:机关:。办公楼?和其:。它公共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充分【利,用太阳能《、地:能等自然能源—在保证建《筑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 第四条 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经贸、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从实用、—推广:环节加强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节?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 鼓励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在多层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应有利用太—阳能:的,热水系统的设计 】 :第八条 《 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  :  :。 ,鼓励: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重点》。突出屋面和门窗的】节能改造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等方面》的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建筑《节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自行组》织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凡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不予立—项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在《招标:时要按有关规定将建!筑节能经费纳—。入工程总造》价内 》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交纳工程—总造价1.5%【的建:筑节能施工》准备金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实施时开《始退付完工》验收合?格全额退清 —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文件中必须—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完成节?能工程施工》的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得验收【 ,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对建筑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在节能专项表格中】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     墙—体、屋面、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含建筑节能造价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对建筑节能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规程组织—施工 】  《 ,  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签章后方可施工 】    【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保《证产品质《量 《    【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做好》节能工程现场—检验与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或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  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 ,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及其检查《规程进行《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监督机《构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下】达停工?通知责令整改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以及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并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先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宜春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验收?表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凡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宜春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验收—表的建筑《工程规?。划部门不得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备案工程项—。目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实—施内容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的保!护标准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 》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处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用》其交缴的《。建筑节能施工—准备金?和其他?押金:(保证金)选择适当!的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整改】  ?。   2、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 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   ?3、图?审机构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图!审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3万元!罚款并报上级部门撤!。销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4!、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整改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