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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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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 为切实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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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三月十日!
》 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政府机关办公【楼和其它《公,共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充?。分利用太《阳能、地《能等自然《能源:在保证建筑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第四条【 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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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经贸、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从实【用、推广环节—加强: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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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节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鼓励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在多层【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应有利用太阳能!的热水系《统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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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 鼓励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重:点突出屋面和门【窗的节能改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等!。方面的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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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自行?组织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凡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不予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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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在招标》时要按有《关规定将建筑节能】经费:纳入:工程总造价内 【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交纳工程总】。造价:1.5%的建筑【节能施工准》备金: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实,施时开始退付完工】验收合?格全额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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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文件中必须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完成节能工】程施工的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得《验,收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对?建筑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在?节能专?项表格?中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 墙《体、屋面、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含建筑节】能造价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对建:筑节能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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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规【程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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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签章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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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保证产品!质量 《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
第十六条 【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做【好节能工程现场检】验与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或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 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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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及其检》查规:。程,进行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下达停?工,通知责令整改—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以及: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并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先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宜春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验!收表: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凡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宜春—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验收表的建筑工程规!划部门不得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备案工程项目】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实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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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的保—护标准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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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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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处?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用其交缴的建【筑节能施工准备金】和其他押金(保证金!)选择适当的—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整改
! 2、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 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 3、图审》机构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图审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3万《元罚款并报上—级部门撤销》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 ?4、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整改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5、—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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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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