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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 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   ? 为切实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 : 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政府机关!办公楼?和其它公共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充分》利用太阳能、地【能等自?然能源在保证建筑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 第:四条 《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经贸》、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从实用、推广环节加!强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 第六》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 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节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鼓励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在多《层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应有利用太阳能!的,热水:系统的设《计 第八条 !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     鼓励!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重》点,突出屋面和门窗【的节:能改造?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等方面的—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建筑节能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自行组》织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凡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在招标时《要按有关规定—将建筑节能经—费纳入工《。程总造价《内 》    《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交纳工程总造】。。价1.?5%的?建筑节能施工准【备金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实施时开始退!付完工验收合格全额!退清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文件中【必须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完》成节能工程施—工的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得验?收 : 第十三》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对建筑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在节能专项表格中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 《    墙体、屋】面、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含建筑节能!造价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对建筑节》能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规程组织!施工 ? : ,。    】 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签章后方—可,施,工  【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保证产【品质量?。 , 》    《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 第十六条 !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做好!节能工程现场检验】与,。。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或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    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及其检查规程进【行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监!督机构?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下达停》工通知责令整改【 ,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以及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并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先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宜春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验!收,表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凡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宜!春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验收【表的建筑工程规划】部门不得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备案!工程项目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实,施内:容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的】保护标准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 ,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1、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处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用其交缴的建筑】节能施工准备—金和其他押金—(保证金)》选择适当的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整改 ?  :   2、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 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3、!图审机构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图审!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3万元罚款—并报上级部》门撤销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4、】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整改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