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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 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为切实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 , 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政府机关!办,公楼和其它》公共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充分—利用太阳能、—地能等?自然能源在》保证:建筑: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 第四?条 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经贸、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从【实用、推广环节【加强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节》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  ?   鼓励》。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在多层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应有利用太阳能!的热水?。系统的设计 第!八条 《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  ?  : 鼓励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重点突出屋面】和门窗的《节能改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等方面《的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建筑节《能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自!行组织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凡【。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在招标时要按【有关规定将建筑节能!经,费纳入工程总造价】内    !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交纳工程总造价!1.5%的建筑节能!施工准备金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实—。施时:开,。始,。退付完工验收合【格全额退清 —。 第十二条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文件【中必须?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完成:节能工?程,施工的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得验收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对】建筑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在节能专项表!。格中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 墙体、《。屋面、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含建:筑节能造价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对建筑节!能,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规程组】。织施工 《 —     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签章后【方可施工 — ?。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保,证产品?。质量: —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做好节能工程现场检!验与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或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    — 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 :   ?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及其检查规程进行!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下达停工【通知责令整改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以》及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并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先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宜春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验收表【。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凡》。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宜春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验收表】的建筑?工程规划部门不得】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备案工程项目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实施—内容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的保《护标准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1、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处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用其交缴的建筑节】能施:工准备金和》其他押金(保证【。金)选择适当—的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整改  】   2、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 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  : 3、图审机构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图审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3万元罚款》并报:。上级部门撤销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4、】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整改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5—、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第》二十:三条 ? 本规定《由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