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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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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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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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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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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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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政府机关办公楼和其!它公共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充分利!用太阳能《、地能等《自然能?源在保证建筑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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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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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展改革?经贸、?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从—实用、推广环节加】强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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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节《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鼓《励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在多层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应《有利用太阳能的热水!系统的设计》。
第八条 【 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 ,鼓励: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重:点突出屋《面和门窗的节能【。改,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等?方面的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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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自行组织【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凡】。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在招《标时要按《有关规定将建筑【节能经费纳入—工程:。总造价内 》
— ,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交,纳工程总《造价1?.5:%的:建筑节能施工准备】金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实施时开始】退付完工验收合格全!额退清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文!件中必须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完:成节能工程施—工的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得验收 【
第十三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对建?筑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在节能专项表【。格中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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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墙体、屋面!、,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含建!筑节:能造价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对建筑节能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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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规《程组织施工》
! 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签章—后方可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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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保?证产品质量 —。
!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做《好节能?工程:现场检验与》。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或》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 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及其!检查规程进行—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下达停工通知—。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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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以及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并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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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先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宜春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验收表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凡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宜春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验收表的—建,筑工程规划部门不】。得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备—案工程项目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实:施,内容
第二【十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的保护标准—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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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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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1:、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处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用【其交缴的《建筑节能施工准备金!和其他押金(保证】金)选择适当的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整改
】 : 2、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 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3、图审机构—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图审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3万元罚【款并报上级部门【撤销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 4、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整改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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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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