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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 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     》为切实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 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政府机!关办公楼和》其它公共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充分利!用太阳能、》地能等自然能源在】保证建?筑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 第四?条 : 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经贸、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从《实用、推广环—节加强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第七条 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节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鼓励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在多层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应有利!用太阳能的热—水系统的设计— 第八条 】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 鼓励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重点突?出屋面和门》窗的节能改造 【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等方】面的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建筑!节能 ?。 第十《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自行组织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凡?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在招》标时要按有关—规,定将建筑节能经【费纳入工程总—造价内 《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交纳工—程总造价1》.5%的《建筑节能施》工准:备金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实施【时开始退付完—工验收合格全额退清!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文件】中必须?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完成节—能工程施工的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得!验收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对建筑【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在节?能专项?表格:中,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   ? 墙体、屋面、【。。。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含建《筑节能造价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对建筑节能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规程组【织施工 —。 :。   —  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签?章后方可《施工 ? 《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保—证产:品质量?   !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做!好节能?工程现场检验与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或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   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 第十七条》 ,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及!。其检查规《程进行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下达停】工通:知责令整改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以及》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并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 【 第:十九条? ,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先!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宜【春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验收表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凡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宜春—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验收表的!建筑工程《规划部门不得—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备】案工程项《目,。。。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实施内容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的保护?标准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 《。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1、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处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用其交缴》的建筑节《能施工准《备金和其他押金(保!证金)选择适—当的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整改     !2,、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 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3、图审机》构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图审《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3万】元罚:款并报上级部门【。撤销:。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  4、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整改》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5、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 第二十三—条 : ,本规定由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