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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 为切实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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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政府机关办公—楼和其它公共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充分利【用太阳能、》地,能等自然能源在保】证建筑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第四条【 , 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经贸、》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从实用、推【广环:节加强?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节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鼓励【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在多层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应有!利用太?。阳能的热水系统的】设计:
第八条 】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 鼓励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重点突出屋面和【门窗的节能》改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等方面的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建筑节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自行组织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凡!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不予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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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在招标时—要按有关《规定将建筑节能经】费纳入?工程总造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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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交纳工程总造价【1.5%的建筑【节能施?工准备金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实施时【开始退付完工验收合!格全额退清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文【件中:必须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完—成节能工程》施工:的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得验收 !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对建筑!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在节能专项表格】中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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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墙体、》屋面、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含建》筑节:能造价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对?建筑节能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规程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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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签章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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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保?证产品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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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做好节!能工程现场检验与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或: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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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及?其,检查规?程进行?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下达停工通知责!令整改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以及》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并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先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宜春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验收?表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凡》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宜春》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验—收,。表,的建筑工《程规划部《门,不得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备案工【程,项目: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实施内容!
第二》十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的保护《标准等基本信息 】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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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 ,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1、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处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用其交缴的建筑【节能施工准备金【和其他押金(保证】金)选择适》当的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整改
! 2:、,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 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 3、图【审机构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图审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3万元罚《款并:报上级部门撤销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 4、—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整改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5、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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