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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宜:府办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 为切实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 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政府机关办—公楼和其它公共【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充分利用太!阳,能、地能等自然能】源在保证建筑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第四【条 ?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从实用、推广环【节加强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 第六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第:七条 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节—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  鼓?。励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在!多,层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应有利!用太阳?能的热水系统的【设计 《 第八?条 ?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鼓励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重点突!出屋面?和门窗的节能改造】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等:方面的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建筑节能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自行组织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凡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在】招标时要按有关规定!将建筑?节,能经费纳入工程总造!。价内 —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交纳工—程总造价1.—5%的建筑节—能施工准备金—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实施时开始》退付完工验收合【格全:额退清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文—件中必须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完成节能工程【施工的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得验?收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对《。建筑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在节》。能专项表《格中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墙体、屋面、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含建:筑节能造价》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对建筑》节能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规程:组织施工 —。 : 《   ?  :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签!。章后方可《施,工 》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保证产品质量【。   !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做好节能工】程,现场检验与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或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     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及其】检查规程进行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下》达,停工通知《责令整改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以及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并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先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宜春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验?收表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凡?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宜春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验收表的!建筑工程规划部【门,。不得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备案工程项—目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实施》内,容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的保护标准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 ,    《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  1、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处: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用,其,交缴的建《。筑,节能施工准备金和】其他押金(》。保证金)选择适当】。的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整【改     【2、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 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     3、【图,审机构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图审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3万元罚款并报】上级部门撤销—。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 4、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整,改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5、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上级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造!。成过错的注》册,人员根据情》节报上级部》门责:令停止?执业1年直至终身不!。予注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