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宜春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