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8)9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现将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 】 第四条 》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 、!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公安、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  : 第二章 廉—租,。住,房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五条 】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   ?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   ?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主要用于 【。     》(,一)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 】 , ,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 , , ,   ?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第八条 !建造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舟山》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第九条 【每年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     (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面积标准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主《要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为》保,。障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 ?    》。。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  市区及各县【。。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逐步解!决,每年: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 【 第十六条—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区域—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家庭人口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层次保》障原则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1!。00%低保边—缘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60%!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   【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符合条件》的予以?配租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时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领取舟?山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面积证明; 】 ?  :  (三《)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等)】;  《  :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第二十二条! , 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    》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     (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住房》。状况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家庭收】入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 【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 》 第二十五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租!房,合,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合同租金补【贴从次月起享受按】季领取 第二】十六条 《。 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但可享!受,租金补贴 》 ,第五章 》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 第三十二—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