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现将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二○○《八年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
第四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 、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公安、》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五条 【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 《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 :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主要!用于
】 (一)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
】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 《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 ,第八条 建造【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舟山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九条【 , 每:年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
:第十条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 (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一条 【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面—积标准?
,
第十《三条 ?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主要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为保障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
: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 》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 , 市区》及各县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逐步《解,决每年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六条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区域!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家庭】人口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十八条 》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层次保障原则】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1:00%低保边—缘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60%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
—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第十?九条 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符合条件》的予以?配租: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时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领取舟山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 《。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面积证明【。;
》 (》三,)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等);
】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
《 , (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住房状况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家:庭收入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租—房,合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合同租金补】贴从次月起享受【按季:领取
?
第二十》六条: 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但可享《受租:金补:贴
第五章 【 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第三十《三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