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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舟政发(2—0,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现将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 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 第四条 】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 、【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公《安、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 ,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主要用于 【  ? ,  (一)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 【  : , ,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  :。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第八条 建造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舟山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九】条 每年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条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   (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 《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面积标准】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主,要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 :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为保障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 》 , ,  :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 ,  :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 , 市区及各县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逐步解决每年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 》 , 第十六条》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区域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家《庭人口?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十八条 【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层次!保障原则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100》%低保边缘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60【。%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 《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条 】 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符合条件!。的,予以:配租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时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领取舟山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面积证明; —。 ?    (三)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等);   【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 :。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 ,    (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 第二十》三条 ?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住房状】况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家庭收入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租房合》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合同租金补贴!从次月起享》受按季领取 【 第二十六》条 ?。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但!可,。享受:租金补贴 第五章! , 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