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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8)9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 ? ,现将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八年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
第四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 、】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公安、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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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廉租住房!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主要?用于
【 (《一)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
》。
》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 ,。 ,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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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造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舟【山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九条 每年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 (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一,条, ,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主要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
第十四条 】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为保障—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
!
—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 市区及各县—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逐步解决每年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六条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区域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家庭人口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层次保】障原则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1—00%低保》边缘: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60%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
】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 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
《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符合条件!的予以配《租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时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领取】舟山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面积证?明;
【 (三)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等!。。);: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 ? (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 第二十《三条: ,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住房状况》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家庭收入《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
】。
第二《十五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租房:合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合?同租金补《贴从次月起》享受按季领取—
:。 第二十六》条 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但!可享:受租金补贴
第五!章 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
第三十》二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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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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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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