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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 第四【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 、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公》安、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 :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主要用于 》  《   (一)—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  》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第八条 建造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舟山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九条 每年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 ,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主要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 第十四条 !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为保》障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 《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  市区《及各县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逐步?解决每年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 】。 第十六条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区域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家庭人《口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层次保障原—则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100%低保】边缘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6—。0%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   《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符!合条件的予以配租】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时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领取舟山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 ?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面积证明《; 《。  :   (《三)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等)—;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第二十二条》 , 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 :  :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     —。(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 ,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住房》状,况,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家庭—收,入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 《 ,第二十五条 —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租房合》。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合同?租金补贴从次月起】享受按季领取— ?第二十六《。条 : 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但可享受租金补贴! 第?五章 《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 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第三十三》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