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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现将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八年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 】 第四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 :、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公安、!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 ,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    —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 ?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主要用于》。   — , (一)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 》   ?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   《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第八》条 建造》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舟【山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第九条 — 每年?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  :  (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第十二条 】。 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面积标准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主要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 《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为保障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 》   》。 ,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   ?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  市区及各县【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逐步解—决每年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 《 第十《六条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区域】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家庭】人口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层次保障【原则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100》%,低保边缘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60%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   —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 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 ,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符合条件《的予以配租》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第二》十一条 《 ,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时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领取舟山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面积证明; !   ? (三)《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等); 【    《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     (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住房!。状况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家,庭收入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 —。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租房合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合同租【金补贴从次月起【享受:按季领?取 ? 第二十《六条 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但可【享,受租金补贴》 , 第五章 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