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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8,)9: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现,将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
第四!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 、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公《安、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 —
第?二章: 廉租住房》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主,要用于
】 (一》。),。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
》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 ?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第八条 》建造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舟山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第九?。。条, 每年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 (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 :。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主要【。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
—第十四条 》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为《保障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
—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 市区及【各县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逐步【解决每年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
? 第十六条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区域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家庭人口!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
第十七条 【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层次保障】原则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100%—低保边缘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6《0%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
—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符合条—件的予以配租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时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领取舟】山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面积—证明:;,
【 (三)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等);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 (—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住【房状况?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家《。庭收入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租房合【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合同租金补贴!从次月起享受按季领!取
第二十【六条 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但—可享受租《金补贴
《
第:五章 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第二十九条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 第三十二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