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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舟政发?(20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现将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八【年二月一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 】 第四条 —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 —、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公安、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 ,  ?  :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主要用于 【     (一【)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 —  :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    》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  :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第八条— 建造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舟—山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九条 每年—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     (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第十二条 】 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主要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 》 ,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为保障—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 》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 ,  :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    市区及各】县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逐步解决每年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六条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区域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家庭人口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层次保障!原则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100%低—保边缘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60%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 《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 ,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符合条件!的予:以配租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时【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领取舟山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面积证!明; 《     —(三)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等); 》    《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  :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   》 , (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住!房状况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家庭收入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 , 第二十五—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租房合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合同租金补!贴从次月《起享受按季领取 ! ,第二十六条 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但可享!受租金补贴 第】五,。章 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