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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舟政?发(:20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现将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八年二月】一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 》 第四?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 、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公安、!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资金及房屋来源 !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   ?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 ? ,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主要用《于     !(一:)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    !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   ?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  :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第八条 《 ,建造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舟山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第九条 —每年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条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     》(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 !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主要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 《 第十四条 【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申请人【。为保障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   !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     市区及】各县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逐步解决每!年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六条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区!域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家庭人口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层次—保障原?则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100%!低保边缘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60%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  —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 《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符合条!件的予以配租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时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领取—舟山: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 ,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面:积证:。明; 》   ?  (三)》。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等)—;    —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第,。。二十二条 》 ,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    《(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住房状况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家庭收入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 《 第二十四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 【 ,第二十五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租房合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合同租金】补贴:从次月?。起享受按季领—取 ? 第二十六条 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但可享受》租金:。补贴: 第五章 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