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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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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现将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八年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 第三条 》 ,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
【 ,第四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 、】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公】安、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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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廉《租住房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五条 《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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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
?第六条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主,要,。用于
【 (《一)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
《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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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建造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舟山!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九条】 每?年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
》 (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 !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主要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为保障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
】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 : :。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 市区及各县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逐步》解决每?年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六条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区域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家庭人?口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层次保障》原则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100%低】保边:。缘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60—%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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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符合条件的予以配租!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第二十【一条 ? 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时?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领取舟?山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面积证明;】
》 (三)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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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 ,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 (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住房状《况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家》庭收:。。入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租房合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合同租金!补,贴从:次月起?。享受按季领取
】 第二十六条 】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但可享受租金补】贴
第《。五章 《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 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
:第二十八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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