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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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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舟政发(20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现将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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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
》第四: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 、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公?安、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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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五条 !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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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主要?用于
《 : (一—)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
!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 : ,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第八【条, 建造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舟山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九条 每年【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 (》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
:第十二条 》 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面积标准
— 第十三条 —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主要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
《第,十四条 《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为保障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
】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市】区及各县《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逐步解决每年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六条 】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区,域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家!。庭人口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层次保障《原则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100%低保边缘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60%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
!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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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符合条?。件的予以配租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时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领取舟山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面积证【明;
【 (《三)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等);
!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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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住房状况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家庭收入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 !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租房合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合同》租金补贴从次月起享!受按:季领取
第【二十六条 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但可享—受租金补《贴
第五章 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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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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