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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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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现将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
第一章— 【 ? 》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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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发改!(价格)、》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
】 : 定海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市城建委负责
】 第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实行总体规划、】分,批实:施、逐年解决的原则!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立项申?报并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的开发企—业也可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体现“!经济性?、适:用性”原则》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对》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市政府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可以合理】调整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县(区》),建设标准由县—(区)政府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各个《。环节的?检,查、:监控力度严把—经,济适用住房》质量关?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合格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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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采—取准:入,、,轮候:、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当地》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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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
? 第十六条 —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住户?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汇总》将初:审材料送《民政部门进行收【入审定后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住房状况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媒体—及公共场所进行【资格公示轮候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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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数量进行摇号—选定入围申请户并】以先后顺序认定选】房顺序?号
? 第十八条 — 入围?者在:规定时?限内放弃选择住房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次申购—资格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摇号未入—围者可保留资—。格参与下批(次)摇!号
?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与分配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以出售为主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直管公房可—以采取?租,赁形式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户型按申【请人家?庭,常住:人口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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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所有权!证,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之,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允?许,上,市交易
—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或离婚析【产,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受让方允《许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但?在办理转《让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算【起受让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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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的购—房人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转让—(交易)手》续
— : 所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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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手续—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办!理所购?其它住房《的登记手续》
— , 上款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第:二十六条《 ,。 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第二十七条 ! 原租住公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在:办理申购手续的【同时须按合同约定办!理原租住的》公房退房手续
! 》拥有:私有房屋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其与私有《房屋等面积部分的】价格:按经济适用》房,。超标:价格结算经》济适用房超标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租》住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要严格—按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履行》按时签订续租—合,同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租赁资—格调查;逾期不【签订:续租:合同或已经》不具:备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住?户其租住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房源!
第二》。十九:条 : 单位?集资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家庭购买的前提下】剩余房源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的供应】房源由当地政府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采【用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欺骗等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或!责令当事人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补足【差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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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的监督凡发—现,违规操?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须及时责令—。其,。纠正情节恶劣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申购人提供不实【证明的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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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 , 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2 月1《 日起施行舟山【市定海?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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