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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8》)8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现将》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八年二月一日! , : 第:一章 【 】 , 总 》 则: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 ,。第三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发:改(价格)、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     定!海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市城建委负—责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实行总体规!划、分?批,。实施、逐年解—决的原则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立项申报并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的开发企业也【可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体现“经济】。性、适用性”—原则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对》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市政!府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可:以合理调整》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县!(区:)建:设标准?由县(?区)政?府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各个环《节的检查、监控力度!严把经济适用—住,房质量?关,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采取】准入、轮候、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当地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十五条 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住》户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汇总将初审材料送民!政部门进行》收,入审定后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住房》状况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媒:体及公共场所进行资!格公示轮候》供应 》第十七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数量进行摇号选】定入围申《请户并以先后顺序认!定选房顺《序号 》第十:八条 《入围者?在规定时限内—放弃选?择住房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次申购资格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第十九条 【。 摇号未入围者可】保留资格参与—下批(次)摇号 】 ,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与分》配管理 第二】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以出—售,为主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直管公房—可,以采取租《赁形式 第【二十二条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户型《按申请人家》庭常住人口》数确定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所有权—证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之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允?许上市交《易 》。。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或离《婚析产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受让方允许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但在】办,理转让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算起?受让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的购:房人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转让(《。交易:)手续 【。 ,   所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手续《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办!理所购其它住房的登!。记手续? , ,   《 , 上款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第二十—七,条 : 原租住《公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在,办,理申购手续》的,同时须按《合同约定办理原租住!的,公房:退房手续 【     拥—有私有房屋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其与私有房屋】等面积部分的价格】按经济适用房超标】价格结算经济—适用房超《标,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租住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要严格按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履行按!时签订?续租合?同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租赁资格调】查;:逾期不签订续租合】同或已经不》具备:。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住户其租住—。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房源 》第二十九条》 单位集资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家庭购买的前提下剩!余房源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的【供应房?。源由当地《。政府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采用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欺,骗等: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或责【令当事人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补足差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的监督凡》发现违规操》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须及时责令其纠正!情节恶劣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申购人》提供不实证明—的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 则 》 第三十二条 【 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2》 月:1 日起施行舟【山市定海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