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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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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现将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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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二月!一日 ?
第一章 【 !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 第三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发:。。改(价格)、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
】 定海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市城建?委负责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实行总体规划、【分,批实施、《。逐年解决的》原,则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立项申报【并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的开《发企业?也,。可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体现“】经济性、适用性”原!则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对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市政?府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可以合理调整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县(区)》建设标?。准由县(区)—政府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各个环节!的检查、监控—。力度严把经》济适用住房质量【关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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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采取】准,。入,、轮候、公示制【度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当地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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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 ?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住户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汇总将!初审材料送民政部】门进:行收:入,审定后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住房状况《。。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媒体及公《共场所进行资—格公示轮候供应
!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数量《。进行摇号选》定入:围申请户并以先后顺!序认定?选房顺序号》
第十八条 】 入围者在规—定时限内放弃—。。选择住房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次申—购资:格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第十九条 摇】号未入围《者可保留资格参与下!批(次)摇》号
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与【分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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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以出》。售为主?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直管公《房,。可以采取租赁形式】
第二十—二条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户型按申请人【家庭常住人口—数确定
第二十!三条 ?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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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所有权证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之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允许上市》交,易
—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或离婚析》。产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受?让方允许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但在办理《转让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算起受》让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的《购房人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转让(交《易)手续
》。
《 :。 ,所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手续【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办理—所,购其它住房的登记手!续
》 上款—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第二】十七条 《 原租住公》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在办理申购手续的!同时须按合同—约定办理原租住的】公房退?房手续
! 拥有私有房屋】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其与私有房屋等面!积部分的价格按经】济适用房《超,标价格结算经济适】用房超标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租《住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要—严格:按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履行按时签订续租!合同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租赁:资格调查;逾期不签!订续租合同或已【经不:具备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住户其租住!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房《。源
第二十九】条 ?单,位集资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家庭】购买的前《。。提下剩余《房源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的《供应:。房源由当《地政府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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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采用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欺骗等【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或责令当事】人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补足差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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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的监督凡发现违规操!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须及时责令其纠【正情节恶《劣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申购人提!供不实证明》的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08年2 月】1 日?起施行舟山市定【海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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