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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舟政发(200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 现将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二○○八年—。二月一日 【 第一?章 【 !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发,改(价格《)、: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     !定海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市城建—委负责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实行总体规】划、分批实施、逐年!解,。决的原则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立项申报并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的开发企业也可!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体现【“经济?性、适用性”—原则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对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市政府?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可以合理调整!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县(区)建设标准由!县(区)《政府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 : 第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各个—环节的检查、监控】力度严把经济适【用住:房质量关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采取!准入、轮候、公【示制:度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当地【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十五—条, 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 】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住户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汇总将初审材料】送民政部《门进行收《入审定后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住房状况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媒体及公】。共场所?进行资格公示—轮候供应 — ,。。第十七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数量【进行摇号选定入围】申请户?并以先后顺序认【定,选房顺序号 — , 第:十八条 入—围,者在规定时限内放】弃选择住房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次申购资!格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摇号未入!围者可保留资格参】与下:批(次)摇号 】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与分配【管理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以—出售为主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直管》公,房可以?采取租?赁形式?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户】型按申请人家庭【常住人口数》确定 ? 第二十》三条 ?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所有权证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之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允许上市—交,易 :  《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或离婚析产!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受让方允许》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但在】办,理转让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算—起,受让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的购房》。人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转:让(交易)手续【 《    所》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手?续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办理所购】其它住房《的登记手续 】     》上款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 第二?十七条 原租住公!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在【办理申购手续的【同时须?按合同约定办—理原租?住的公房退房手续 !。     拥有!私有房屋《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其与私有》房,屋等面积部分的价】格按经济《适用房?超标价格结算经济】适,用房:超标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租住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要严格】按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履—行按:时签订?续租合同《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租赁资格调》查;:逾期:不,签订续?租合同或已》经,不,具备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住《户其租住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房源 】 第二十九条 】 单位集资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家庭购买的前提【下剩余房源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的供!应房源由当地政府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采用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欺骗《等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或责:令当事?人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补,足差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的监督凡发!现违规操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须及时责令其纠】正情节恶劣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申】购人提?供不实证明的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 第六章 附【 :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2 月1 日起施行!舟山市定海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