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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舟政发(200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现将《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 第一章 】 , 【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发改》(价格)、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 !     定海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市城建委负责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六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实行总体!规划、分《批实施、逐》年解决?的原则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立项!。申,报并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的:开,发,企业也可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体,现“经济性、适用】性”原则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对?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市,政,府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可以【合理调整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县【(区)建设标—准由县(区》)政府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各个》环节的检查、监控力!度严把?经济适用住房质量】关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采取准入《、轮候、《公示制度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当地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 第十?五条 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住户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汇总!将初审材《料,送,民政部门进行收入审!定后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住房状况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媒体及公《共场所进行资格公示!轮候:供应 第—十七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数量进行摇号【选定入围申》请户并以《先后顺序认》定选房顺《序号 第十八条! 入?围者在规定时限内】放弃:选择住房《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次申购资格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第十?九条: 摇号未入围【者可保留资格参与】下,批(次)摇号 【。 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与】分配管理 — 第二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以—出售为?主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直管公—房可以采《取租赁形式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户型!按申请人《家,庭常:住人:口数确定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所】有权证?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之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允许【上市交易  !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或离婚析产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受让方允许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但】在办理?转让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算起受让】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的购?房人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转让:(,交易)手《续 ? ,  : , , 所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手续【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办理所购其它—住,房的登记手》续 》    上款—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第二【。十七条 原租住公!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在—办理申?购手续的同时须【按合同约定办理原租!住的公?。。房退房?手,续    】 ,拥有私有房》屋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其与私》。。有房屋等《面积部?。分的价格按经济适用!。房超标价格结算【经,济,适,用房超标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实施前已】租,住,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要严格按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履行《按时:签订续租合同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租赁:资格调查;逾期【不签订续租合同或已!经不具?备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住户:其租住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房源》 :。 ,第,二十九条 》 单位集资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家庭购买的》前提:下剩余房源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的供应房源由当!地,政府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采用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欺骗等!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或责令》当事人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补》足差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的监督凡—。发现违规操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须及时责令其纠【正情节?恶劣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申购人提供不实】证明的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二条: , ,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2 月1 日起施!行舟山?市定海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