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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舟政发(2—008)8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现将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八年二月一!日 第一【章 — — 》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 :第三: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发:改(价格)、—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 !。     【定海: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市城建委【负责 第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实行总体规【划、分批实施、【逐年解决的原—。则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立》项,申报并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的开发企《业也可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体?现“:经济性、适用性”原!则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对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市政《府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可以合理调整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县?(区:)建设标准由县(区!)政府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各个环节的检查、】监,控力度?严把经济适》用住房质《量,关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采取准入》、轮候、公》示制度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当【地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十—五条 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住户】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汇总》将初审材料送民【政部:门进行收入审定【后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住房状况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媒体及公共场!所进行资格公—示轮候供应》。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数量《进行摇号选定入围申!请户并?以,先,后顺序认定》选房顺序号 — 第十八条 【 ,入围者在《。规定时限内放弃选】择住房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次申《购资格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 摇:号未入围《者可:保留:资格参与下批(【次,)摇号 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与分—配,。管理:。 第二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一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以出售为—主,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直管?公房可以采取租赁形!。式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户型】按申请?人家庭常住人—口数确定 — 第二?十三条? ,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所有权证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之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允许上市交易 !   ?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或!离婚析产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受让方允—许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但在办理【转让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算起受让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 第二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的购房—人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转让(《交易)手续 】     》所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手续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办理所购其它住房!的登记手续 【     上【款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第二十六条 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 :第二十七条 【原租住公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在办理申《购手续的同时须按合!同约定办理》原租:住的公房退房手续 ! ?    拥有私【有房屋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其》与私有房屋等—面积部?分的价格按经—济适用房超》。标价格结算经济适】用房超标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租住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要严格【按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履行按》时签订续租合同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租赁】资格:。调查;逾期不签订】续租合同或已经【不具备?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住户—其租住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房源 》 第二十《九条 单位集资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家庭购《买的前提下剩余【房源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的供应房源】由当地?政府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采用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欺骗等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或责—令当事人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补足差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的监督凡《发,现违规操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须及时责令其纠【正情:节恶劣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申购?人提供不实》。证明的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六章 《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2】 月1? 日起施行舟山【。市定海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