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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现【将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八年】二月一日《。 《第一章 【 !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 第三?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发改(价格)、【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 —     定】海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市城【建,委负责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实行总体规》划、分批实》施、逐年解决的【原则 第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立项《申报并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的开发】企业也可《。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体现“经济性、适用!性”原则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对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市政?府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可以合】理调整?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县—(区)建设标准【由,。县(:区,)政府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十一》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各《个环节的检查、【监控力度严把经济】适,用住房质《量关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 ! 第十三条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采取》准入、轮候、公示制!度,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当地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 第十?五条 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 :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住户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汇总:将初:审材:料送:民政部门进行收入审!定后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住房?状况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媒体及公共场所进】行资:格公示轮候供—应,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数量进行摇号选【定入围申《请户并以先后顺序认!定选:。房顺序号 — ,第,十八条 》入围:者在规?定时限?内放弃选择住房【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次申购资格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第十九条》 摇号未入围者可!保留资格参与下批】(次)摇号 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与分!配管理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一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以出售【为主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直管公房可—。以采取租赁形—式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户型按申请人家【庭常:住人口数确定 【。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所有权证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之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允许上市】。交易 —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或离婚析产!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受让方允许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但在】办理转让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算》起受让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的购房人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转让(交易)!手续    ! 所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手续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办理所购其》。它住房的登记手续 !    —。 上款?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第二?十六条 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第二十!七条 原租住公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在办【理申购手续的同时须!按合同约定办理原】租住的公《房退房手续 【。。 ,   ?  拥?有私有?房屋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其,与私有房屋等面【积部:分的价?格按经济适用—房超标价格结算【经济适用房超—标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租住: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要【严格按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履行按时】签订:续租合同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租赁:资格调查;逾—期不签订续租合同】或已经不《具备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住户其租住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房源 【第二十九《条 单位集资【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家庭购买的前—。提下剩余房源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的供应—房源由?当地政府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采》用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欺骗等【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或责令当事人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补足差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的监督凡发》现违规操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须及时责—令其纠正情节恶【劣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申购人提!供不:实证:明的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 ?则 第三十二条! , 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2: 月:1 日起施行舟山】。市定海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