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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池政〔200】。。9,〕34号 》 :。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4月《7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绿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有—关具体工作委托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办》理     !市国土、林业、水利!、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绿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周边区域!。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  (?三)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 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第八!。条 : 城:。市绿线依法》应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管理?其,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 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绿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 —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都》有,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 —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 ?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第】。十,二条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绿线内树!木抚育更新、—大范围修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经市绿!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 , ?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 ,     》。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绿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一并审】查 —。 :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变更】绿化设计《减少绿化面积 【 ,     —。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绿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的地点【异地补绿 —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倾倒废《弃物;  】   ?。(二)?攀折损毁植物; 】 : ,    (三)【。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  (五《),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 ,     (—六)其它有损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