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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池政〔2》009〕34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4月7!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绿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有关具体!工作委托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办理  【   市国土、【林业、水利、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绿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周边》区域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    (三)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第八条?。 城市绿线依法】。应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管理其?。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 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绿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都有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 —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 第十二条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绿线内树木抚【育更新、大》范围修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经市绿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 》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     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绿!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一并审查】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变更绿化设计【减,少绿化面积》 :   《  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绿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的地点异【地,补绿 》 :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倾倒废【。。弃物; 》 ,    《 (二)攀折—损毁植?物; —    《(三)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五)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     —(六)其它有损【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