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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9〕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4【月7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绿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有关具体工作委托】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办理 《 ,  : ,  市国土》、林业、水利—、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绿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周边区域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     (【三)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 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第八?。。条, , 城市?绿线依法《应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管:理其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 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绿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都【有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 》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 :   ?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第【十二:条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绿线内树木抚!育更新?、大范围《修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经市【绿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 《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    — 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绿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一】并审查 【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变《更绿化设计》减少绿?化面积? ?     》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绿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的地?点,异地补?绿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倾倒废弃—。物; 》     (二【)攀:折损毁?植物:;,   — , (三)《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 ,  (五《)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六)其?它有损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