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池:政,〔20?09〕34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4月7》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绿—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有关具体工作委托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办理:  》  : 市:国土、林业、—水利、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绿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 ,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周边区域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  :   (三)—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 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第八条 】 城市绿线》依法应?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管理】其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 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绿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都?有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第十二【。条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绿线内】树木抚育更新、大】范围修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经市绿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 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绿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一并?审查 】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变更绿化设—。计减少?绿化面?积 : :   ?  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绿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的地点异【地补绿 【 ,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   (《二)攀折损毁—植物;   !  (三)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   《 ,。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五)】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     (六【)其它有《损,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