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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池政〔2【009〕《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4月7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 ?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绿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有关具】体工作?。委托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办理 】   ? , 市国土、林—业、水利《、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绿: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周边区域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第八条 ! 城市绿线》依法应?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管《理,其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 ? 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绿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都有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 :。 :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 , 第十二条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绿线内树木抚育】更新、大《。范围修?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经市】绿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     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绿》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一并审查 ! ,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变更绿化!设计:减少绿化面积 】   《  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绿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的:地点异地补绿—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 , (三)《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五)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 , ,。  : (六)其它有损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