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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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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政〔200!9〕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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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4,月7: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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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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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绿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有关!具体工作委托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办—理
》 :。 市国土、林业】、水利、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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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绿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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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周:边区域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 : (三)》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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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绿线依法应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管》理其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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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绿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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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都有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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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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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第十二条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绿【线内树木抚育更新】、大:范围修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经,市绿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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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绿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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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变更绿化设!计,减少:绿化面积
—。 : 《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绿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的地点异地补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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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倾倒废弃物;—
? 》(二)攀折损毁植物!;
? (三】)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五)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 (六)其【它有损?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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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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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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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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