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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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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政〔200—9〕: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4月7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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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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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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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绿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有关具—体工作?委托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办?理
》 ? 市国土、林—业,、水利、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绿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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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周边区域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 (—三)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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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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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城市绿线依法【应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管理!其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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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绿》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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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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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都有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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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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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绿线内树—木抚育更《。新、大范围修—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经市绿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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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 》 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绿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一并审》查
【 第十四条 【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变?。更绿化设计》减少绿化面积—
】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绿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的地—点异:地补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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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倾倒《废弃物?;
《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五)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 (六)其它有损!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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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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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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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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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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