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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9〕: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4《。月7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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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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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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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绿,。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有关具体【工作委托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办理!
》 ?市国土、林业、水利!。、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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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绿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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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周边区域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 (三《)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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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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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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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城市绿线》依法应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管理其》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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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绿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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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都有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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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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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绿线内树木【。抚,育更新、《大范:围修: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经市绿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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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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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绿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一并】审查
!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变,更绿化?设,计减少绿化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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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绿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的【地点异?。地补: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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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倾!倒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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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攀折损!毁,植物;
《。
【。(三)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 ,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五)》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 , (六)】其它有损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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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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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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