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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9〕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4月7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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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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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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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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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绿,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有关具?体工作委托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办理
》 ?。 市国土、林【业、水利、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绿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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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周边区域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 (《三):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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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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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城【。市绿线依法应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管理《其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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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绿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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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都有?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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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绿线?内树木抚《育更:新、大范围》修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经市绿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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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 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绿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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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变》更绿化设计减少绿化!面积:
: 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绿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的地点异】地补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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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 (三)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五)【。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 (六)《其它有损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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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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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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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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