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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9—〕3:4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4月7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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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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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绿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有?。关具体工作委托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办理
《 市国土!、林业、水利、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绿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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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周】边区域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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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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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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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绿线依【法应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管理其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绿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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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都有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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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第十二条—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绿线内树木抚育更!新、大范围修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经市绿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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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 :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绿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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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变更绿化【设计减少《绿化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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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绿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的地点异《地补: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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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 (三)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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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五)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 (?六)其它有损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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