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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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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政〔2?00:。9〕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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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4月7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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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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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绿,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有关具】体工作委托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办理【。
】市国土、林业—、水:利、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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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绿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周边:区域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 :(,三)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第八条《 城市绿》线依法应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管理其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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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绿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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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都有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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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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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绿线内【树木抚育更新、【大范围修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经】市,绿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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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 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绿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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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变更绿化设计【减少绿?化面积
— ? 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绿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的!地点异地补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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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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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倾倒废弃物;
】 , (二)攀!折损毁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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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五):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 , (六)其它有损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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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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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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