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池政〔2【00:。9〕: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4月7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绿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有关具》体,工作委托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办理
】 市【国土、林业、水利】、,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绿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周!边区域?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 (【三)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
,
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 城》市绿线依法应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管】理其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
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绿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都有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
,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
: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第十二条!。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绿线—内树木抚育更新【、大范围《修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经市绿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
: 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绿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一并审《查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变更绿《化设:计减少?绿化面积
— 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绿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的地点异地!补绿
】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倾倒废弃物;!
? 《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 (五)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 (六】)其它有损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