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02-2016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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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供配电

9.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生产用电可以暂时中断,依靠其下游用户(各城镇压缩天然气储配站或瓶组供气站)的储气量能够保证稳定和不间断供气,因此,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生产用电、生活用电的负荷属于“三级负荷”。但该站消防系统和自控系统的用电负荷为“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也可另设燃气或燃油发电机等自备电源。作为可以间断供应用户气源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情况相同。

9.1.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作为不能间断供应用户的气源时,对供气的安全可靠性要求较高,因此,其生产用电负荷、消防用电负荷和自控系统用电负荷均属“二级负荷”。“二级负荷”的电源要求从供电可靠性上完全满足燃气供气安全的需要,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也可另设燃气或燃油发电机等自备电源。

9.1.3  本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基础上,结合压缩天然气工程的特点和工程实践制定的。由于爆炸危险环境区域范围的确定影响因素很多,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