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02-2016 建标库

8  消防与给水排水

8.1      

8.1.1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一致,固定车位气瓶车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计算消防用水量时应按天然气储罐对待。固定车位气瓶车参照天然气储罐可不设固定水喷淋装置。表8.1.1的消防用水量是指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为基本安全的用水量。表8.1.1中总储气容积大于500m3且小于等于10000m3的要求,可用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的情况。

8.1.3  对于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和地上固定式储气设施容积不大的四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以及在外部具有一定消防条件且规模较小的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只有1辆气瓶车,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本条规定可不设置消防水系统,但不包括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合建站内天然气储罐的储气容积大于500m3(标准状态)的情况。

8.1.4、8.1.5  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一致。

8.1.7  对储气井、工艺装置区、加气柱、卸气柱配置干粉火火器提出了明确要求。干粉灭火器指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根据场所的危险程度也可设置部分35kg或其他规格的手推式干粉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