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02-2016 建标库

4.2  与站外设施的防火间距

4.2.1  明确了压缩天然气储气井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尤其是对储配站内采用储气井进行较大规模储气时的防火间距作出了规定。

    表4.2.1中,储气井与居住区、村镇及重要公共建筑(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的防火间距应从最外侧的围墙(无围墙的按建、构筑物外墙)计算;储气井与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从最外侧铁路线路的中心线计算,该起算点与现行行业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规定一致;储气井与公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从道路边缘计算,对公路是指用地界,对城市道路是指道路红线。对于室外变、配电站的说明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一致。铁路的其他线仅指企业专用线,除此之外的线路均应按正线执行,与现行行业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表述基本一致。企业专用线指的是: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连接至企业的岔线以及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4.2.2  气瓶车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停留时间较长,从厂站运行安全管理角度考虑,应将停靠在固定车位的实车在安全防火方面视同储罐对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从固定车位外边界线计算。

4.2.3  与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基本一致。

4.2.4  对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作出了规定。本规范第6.2.6条给出了集中放散装置的设置要求。

4.2.5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了有关要求。

4.2.6  要求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的储气瓶组设置在固定地点以便于控制其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4.2.7  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一致。

4.2.8  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可以作为天然气管道供气系统的调峰和应急气源。本条对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内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作出了规定。规定的原则是设置在非人口稠密地区的大型合建厂站的防火间距不变,设置在人口相对稠密地区的中小型合建厂站的防火间距高于独立建站的防火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