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供暖、通风及换热
7.2.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封闭式生产建筑的供暖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7.2.2 非供暖地区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宜采用敞开式、半敞开式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顶棚宜采用隔热、防雨、不燃的轻质材料。
7.2.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通风措施。工作通风的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事故通风的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
7.2.4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天然气加热装置宜采用热水或蒸汽间壁换热形式,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天然气加热装置宜采用热水间壁换热形式,换热能力不应小于计算换热量的1.25倍。加热装置宜具自温度自动控制功能,热水和蒸汽供热系统应设超压泄放装置。
7.2.5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天然气加热装置用供热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当属于压力管道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 20801及有关安全技术的规定。
7.2.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属于压力容器的供热设备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 150和《管壳式换热器》GB 151及有关安全技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