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02-2016 建标库

5.2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

5.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表5.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1  储气井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1注1计算。

        2  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固定式储气瓶组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中总储气容积大于1000m3且小于等于10000m3的规定执行。

        3  燃气热水炉间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式燃气热水炉的建筑。

5.2.2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站内天然气储罐或储气井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容积天然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2  当固定容积天然气储罐的总储气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3  当储气井的总储气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4  天然气储罐与储气井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5.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固定式储气瓶组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表5.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储气井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

    注:1  储气井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1注1计算。

        2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2注1计算。

        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或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站内固定容积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相同容积储气开的规定,且不应小于较大罐直径。

5.2.4  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时,站内储气井或气瓶车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4的规定。

表5.2.4  站内储气井或气瓶车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1  储气井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1注1计算。

        2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2注1计算。

        3  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时,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中总储气容积大于等于1000m3且小于10000m3的规定执行。

5.2.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5的规定。

表5.2.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1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总储气容积按本规范表4.2.2注1计算。

        2  燃气热水炉间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式燃气热水炉的建筑。

5.2.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加气柱、卸气柱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距离宜为2m~3m。加气柱、卸气柱距围墙不应小于6m,距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不应小于6m,距燃气热水炉间不应小于12m。

5.2.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露天工艺装置区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7的规定。

表5.2.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露天工艺装置区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1  露天工艺装置区与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等生产建筑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2  露天工艺装置区与储气井、固定式储气瓶组、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3  露天工艺装置区与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4  燃气热水炉间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式燃气热水炉的建筑。

5.2.8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气瓶组应设置在固定地点,其与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4.5m,与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5.2.7中露天工艺装置区的规定执行。

5.2.9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气瓶组与调压计量装置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5.2.10  当本规范未作规定时,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