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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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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政〔》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4】月7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 第三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他绿化义【务
!第四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 第五条《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制镇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 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林业、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结合我市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程!序审查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从》城市实际出发—合理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具体规划《指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年度计《划应:明确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
第七】条 ?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城,市,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
【。。第八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 (一】)新建居《住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12平方—米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 (:二)新建的城市【主干道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不—低于2?0%;改建、扩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1?5%;
! (三)学—校、部队、医—院、疗休养院、机关!、团体、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
?
》 :(四)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应,按国家规定设立防护!林带:;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河道两—侧及水库《周围应配套建设3】0米防?护林:。带
—
第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规划?执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城市【绿化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地,面,积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通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签:署绿:化规划指标》意见
》。
? 第十条 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式》组织:招标进行建设;【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财政每年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机关、学】校、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地任务量和管—护标准安《排一定的《绿化经费用》于绿地管护和建设
!
单位附—属绿地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因特殊情况达【不到规定标》准且无空地的—应,。积极采取拆违还绿】、拆墙透绿、—摆,。放盆花?、盆栽植物等多种措!施进行绿化;或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将!所缺面积的》绿,化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异地绿化
!
第十三【条 : ,城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住宅】区开发项目应当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安排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绿化规》划指标?签订:绿化建设合》同,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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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能按照绿化建—设合同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四条 — 各类?绿,化工程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完成!绿化的?期限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下一】个年度绿化》季节
【 ?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该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
》
》第十六条 》 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参:与公园、动(—植)物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绿化建设》。
】第十:七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空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 城市绿化的—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城市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城市干道行道—树及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 (二)居住区】绿地及居住区内部】道路:行道树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按“】门前三包”》的原则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并未《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绿地进行养护!管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十九—条 : 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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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技术性养护】修剪确须砍》伐、移植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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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交】通安全时管线—和交通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地内进行建设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城市绿化《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各【类建成?绿地已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限期退还
!
【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期满后《由占用者《负责: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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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
:。 第二十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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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
— (二)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挖掘药材;
—
? (三)践】踏,、挖掘或开》路等破坏草坪、【绿篱等?地被植物;
! , (四》。。)依:树盖房、搭棚—、立牌、刻损树【干,、系绳晒物等;
! ? ?(五)?。在绿地内随》意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或在》城市树木花草—周围或绿地内乱倒废!弃,物、垃圾《等;
【。 (六)损坏与!绿化:植物相配套的—。人工构筑物、设【置,物等绿化设施;【。
? (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 《。具体评选办法和【标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下?。列五类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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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城市综《合公园、《市级公园、区级【公园、居《住区公园、小游园】。、植物园、》。动物: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公,园、历史名园—、街旁公园》、带状公园》及其他专类》公,。园,等;
《 —(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 (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 (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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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湿地等
》
《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池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号)执行
!
《第三十一条 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站前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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