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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池政〔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4《月7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 ,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他绿化?义务 《 —第四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 , 第《五条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制镇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  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林业、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结合我市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程序审查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从城市》实际出发合理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具体?规划指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年度计划应—明确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 : 第七【条 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城市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 《第八: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     (一)】新建居住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12平!方米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的城市主】干道: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不低】于20%;改建、扩!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1—5%; 《   》  (三)》学校、部队》、医:院,、疗:休养院、机关—、团:体、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  【   (四)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应按国家规定—设立防护林带;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河》。道两侧及水库周围应!配套建设30米防】护林带? 【 第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规划执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城市?绿化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地面积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通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签》署绿化?规划指标意见 【 第十!条 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式组织招标进行【建设;?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财政每年【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 第十!二条 机关、学校!、,。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地任务《量和:管护标准《安排一定的绿化经费!用,于绿地?管护和建《设 单位附】属,绿地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因特殊情!况达不到规定标准且!无空地的应积极【采取拆违还绿、拆墙!透绿、摆放盆花【。、盆栽?植物:等多种措《施进行绿化;或【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将所!缺面积的绿化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异地绿—化 !。第十三条 —城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住宅:。区开发项目应当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安—排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绿化规划—指标签订《绿化建设合同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对未能按照绿化建设!合同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十?四条 各类绿化工!程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完成绿?化,的期限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下一《个年:度绿化季节 —     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该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 》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参—。。与公园?、动(?植)物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绿化建设 ! 第十—七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空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 第三章 【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 城市绿化的—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一)城—市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城!市干道?行,。道树及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二【)居住区绿地及居】。住区:内部道路行道树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按“:门前三?包”的原则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    》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    《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并未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绿地进】。。行,养护管?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第十九条 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 【 第二?十条 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技—术性:养护修剪确须砍伐、!。移植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 】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交通安全《时管线和《交通: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地内进行建设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城市】绿化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各类建成绿地已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限期退】还 《  :   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期满后由《。占用者负责及时恢复!原状 】 第二十四条 】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下列》行为 》     (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 :  《   (二)—。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挖掘药材; —     【。(三)践踏、挖掘】或开路等《破坏草?坪、绿篱等》。地,被植物;《 :   《  (四)依树【盖房、搭棚、立【牌、刻损树干、系绳!晒物等; 》     (五!)在绿地内随意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或在城市树木!花草周?围,或绿地内乱倒—废弃物、垃圾—等;    ! ,(六)损《坏与绿化植物—相配套的人工构【筑物、设置物等【绿化设施《;  —   (《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   具体评选【。办法和标《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 ,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下列五类绿地】。。: 《   ? , (:一)城?市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城市综合公园—。、市级公园、区级】公园、?居住区公园、小【游园、植物园、动物!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公:园、历史名》园、街旁公》园、带?状公园及《其他专类公园等【; 《 ,。。    (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 ,     —(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   (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湿地等? ,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池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号)!执行 ! 第三十一条— 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站前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三十二条 》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