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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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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政〔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4月7【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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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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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他,绿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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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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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制镇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 ? 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林业!、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结合》我市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程序【审查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从—城市实际《出发合理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具体规划指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年度计划应明确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
?第七条? 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城市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 ,。 ,第,八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 : (一?)新建居住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12平《方米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 ?(,二)新建的城—市主干道《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不低于20%;】改,建、扩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15%;
【 , (三)学】。校、部?队、医院《、疗:休养院、机关—、团体、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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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应按国?家规定设立防—护林带;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河道两!侧及水库《周围应配套建—设30米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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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规划?执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城【市绿化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地!面积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通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签署绿!。化规划指《标意见?。。
】第,十条 《。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式组织—招标进行建设;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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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财政每!年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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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机关》、学:校、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地任务量《。和管护标准安排【。一定的绿化经费用于!绿,地管护和建设—
单位—附属绿地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因特《殊,情况达?不到规?定,标准且无空地—的应积极采》取拆违还绿、拆【墙透绿、摆》放盆花、《盆栽植物等多种措施!进行绿化;或—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将所缺面积的—绿化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异地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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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住宅区开—发项目应当》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安排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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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绿化规划!指标签订绿》化建设合同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 对《未能按照绿化建设】合同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十四条 【各类:绿化工程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完成绿化的期【限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下一个年度】绿,化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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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该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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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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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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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参与《公园:、动(植《)物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绿化建—设
》
: , 第十七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空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第三章— ?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的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城市!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城市干道行道树!及,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 (二)居【住区绿地《及居住区内》部道路行道树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按“门前三!。包,”的原则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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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并未: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绿地进—行,。养,护管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十九条 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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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技术性?养护:修剪确须砍伐、移植!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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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交通安全【时管线?和交通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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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立“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地内进行建设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城市—绿化: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各类建成绿地【。已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限期】退还
》 : 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期满后由—占用者负责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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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下列行为
— —(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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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挖掘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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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践踏《、挖掘?或开路等破坏草【坪,、绿篱等《地,被植物?;
》。 (》四)依树盖房、搭】。棚、立牌《、,刻损:树干、系绳晒物【。等;
?
【(五)在《绿地内随意》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或在!城市树木花草周【围或绿地《内乱倒废弃》物、垃圾等;
! (—六)损坏与绿—。化植物?相配套的人工构【筑物、?设置物等《绿化设施;
】 》(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 》 具体评选办法【和标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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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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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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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 ,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下列五—类绿地:
【 《 ,(一)城市》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城市综合公园!、市级公园、—区级:公,园,、居住?。区公园?、小游园《、植物园、动物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公园、历史名【园、街旁公》园、带状公园及【其他专类公园等;】
》 : (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 (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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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池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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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站前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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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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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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