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池政〔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4月7!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 , ,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他绿—化义务
《
— 第四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
《第五条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制镇: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 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林业、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结合我!市,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程序审查—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从城市实际】出,发合理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具《体规:划指: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年度《计划应明确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第,七条 ? 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城市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 第八《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 ,(一)?新建居住《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12平方米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 , (二)新【建的城市主干—道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不:低于:20%;改建—、扩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1,5,%;
】 (三)学校【、部队、医》院,、疗休养院》、机关、团体、【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
》 ? :(四)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应按国家规定】设立防?护林带;《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河道两侧及—水库周围应配套建设!。30米防《护林带
! , 第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规划执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城市绿化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地面积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通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签署绿化规划指【标意见
— ,
: , 第:。十条: 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式组织招标进!行建:设;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
: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财政每年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 :
第十二条 ! ,机,关、:学校、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地任务量》和管护?标准安排《一定的绿化经费【用于绿地管护和建设!
? 单位附属》绿地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因特殊情!况达不到规定—。标准且无空地—的应积极采取拆违】还绿、拆墙透绿【、摆放盆花、盆栽】植物等多种措施进行!。绿化;?或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将所缺面积的绿化】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异【地绿化?
第!十三条 城—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住宅区?开发项目《应当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安排!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绿》。化规划指《标签订绿《化建设合同》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 》 对:未能按照绿化—建设合同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四条 各类绿】化,工程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完成绿?化的期限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下一个—年,度绿化季节
【 , 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该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
《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参与公?园、动(植)物【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绿化建设
!
第十》七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空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第三章 ! ,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的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一)城市【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城市干道行》道树及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二)居住《区,绿地:及居:住区内部道路行【道树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按“门前三包!”的原则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 :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并未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绿地】。进行养护管》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十九条 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
【
第二!十条 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技术性养》护修剪确《须砍伐、移植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
《 :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交通安—全时管线和交通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地内进行》建设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城市绿化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各类建【成绿地已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限期退还】。。
【 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期满后由》占用者负责及—时恢复原《状
:
【第二十四条 —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
【第二十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下列行为
【
? (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
】 : (二)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挖掘】药材;
【 (三)【践踏、挖掘或开路】等破坏草《坪、绿篱等地被【植物;?
》 (《四)依树《盖房:、搭棚?、立牌、刻损树干】、系绳晒物》。等;
?
— (五)《在绿地内随意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或在:城市树木花草周围】或,绿地内乱《倒废弃物《、垃圾等;
! : :(六)损坏》与绿化植物相—。配套的人《工构筑物、》设置物等绿化设【。施;
— (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具体评选办法—。和标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七《。条 :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下列五类绿地—:
【 (一《)城市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城】。市综:合公:园、市级公园、【。区级公园、》。居住区公园、—小游园、植》物园、动物》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公—园、历史名》园、街?旁公:园,、,带状公?。园,及其他专类公园等;!
,
(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 (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 (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湿地等
!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池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号?)执行
》
?
第三十—一条 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站前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