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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4【月7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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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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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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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他绿《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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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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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制镇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 》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林业、《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结合我】。市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程序审查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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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从【城市实际出发合理】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具:体,规划指?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年度计划应明确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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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城市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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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 (一)新建】居住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12平?方米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 》(,二)新建的城市主干!道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不低于2】0%;改建、—扩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1?5,%;
【 (《三)学校、》部队、医院》。、,疗休养院、机—关、团体、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
【 (四)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应!按国家?规定设立《防护林带;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河道两侧《及水库?周围应配套建设30!米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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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规划执—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城市绿化【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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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通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签署绿化!规,划指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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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式【组,。。织招标进行建—设;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财政每年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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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机关、学校、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地!任务量和管护标准安!排一定的绿化经费】用于绿地《管护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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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附属绿】地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因特殊情况达不】到规定标准且无【空地:的应积极《采,。取拆违还绿、拆【墙透绿、摆放盆花、!盆栽:植物等多种措—施进行绿化;或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将所缺面】积的绿化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异地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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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住】宅区开发项目应当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安排》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绿化》规,划指标签《订,绿化建设合同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 , 对未能—按照绿化建》设合同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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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各类绿化工程【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完成绿化的期—限,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下一个—年度绿化季节
! ? :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该,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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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参与公—园、动?(植)物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绿—化建设
】。
, :第十:七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空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的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一)城市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城市干【道行道树及》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 (二)居住!区绿地及居住区内】部道路?。行道树?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 :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按“门前三【包,。”,的原:则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 《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 :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并未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绿!。地进行养《护,管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十九条 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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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技术【性养护修剪》确须砍伐《、移植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
! 第二十一条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交通安全】时管:线和交通《。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地内?。进行建设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城—市绿化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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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各类建成绿地!已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限期?退还
— 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期?满后由占用者负责】。及时恢复《原状
】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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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下】列行为
》 《 (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
: (二】)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挖掘药材;
! ? , (三)践踏、挖!。掘或开路等破坏【草坪:、绿篱等地被植物;!
(!四)依树盖》房、搭棚、立牌、刻!损树干、系绳—晒,。物等;
》 : (五)在】绿地内随意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或在城市树木花!草周围或绿地内乱倒!废弃物?、垃圾等;
【 (六】),。损坏与绿化》植物相配套的人工】构筑物、设置物等】绿化设施《;
《 , : , (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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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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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评选办法《和标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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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下列—五类绿地:
【 , 》。(一)?城市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城:。。市综合公《园、:。市级公园、区级【公园:、居住区公园、小】游园、植物》。。园、:动物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公园《、历史名园》、街旁公园、带状公!。园及其他专类—公园等;《
—。 (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 (?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 (【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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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池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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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站前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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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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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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