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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池政〔2【009〕33号 】 ,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4月7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他【绿化义务《 》 第四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 第五》条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制!镇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  :  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林业、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 :。 ,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结合我市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程序审查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从【城市实际出》发合理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   《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具体!规划指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年度计划应明确!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 第七【条 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城市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 第八【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     (一】)新建?居住: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12平】方米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     (二【)新建的城市主干】。道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不低于20—。%;改建、扩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15%;—  》   (三》)学:校、:部队、医院、疗休】养,院,、机关、《团体、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 《    (四)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应,按国家?规定设立防》护林带;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河道两侧!。及水库周围应配套】。建设30米防护林】带 》 第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规【划执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城?市,绿化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地,。面积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通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签署绿化规【划,指标意见 】。 ? 第十条 》 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式组织招标进行建设!;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 :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财政每年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 第十二—条 机关、学校、!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地任务量和管护标】准安排一定的绿【化经:费用于绿地管护和】建设: 单位—。附,属绿地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因】特殊情况达》不,。到规定标准且—无空:地的应积极采取拆】违还绿、《拆,墙透:绿、摆放盆花—、盆栽植物等—。多种措施进行—绿化;或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将所缺面积的绿】化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异地绿化 》。 : 第十三】条 : 城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住宅区!开发项目应当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安,排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绿化规划指标签】订绿:化建设合《同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     对未】能,按照绿?化建设合同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四条 》 各类绿化》工,程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完【。成绿化的《期限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下:一个年度绿化—。季节 》  :   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该!。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  :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 ? ?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参与公园、动(【植)物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绿》化建设 】 第十》七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空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 第三章 — : 保护?和管理 《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的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一)城市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城《市干:道行道树及》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二)居住区绿地及】居住区内部道路行道!树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  ?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按“门前三包!。”的原则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并未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绿地进行养护管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十九》条 ?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 】 第:二十条 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技术》性,。养护:修剪:确须:砍伐、移植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 :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交:通安全时管》线和:交通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地内!进行建设《。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城市绿化—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各类建成绿地】已,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限期:退还 》     》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期满】后由占用者负责及时!恢复原状 【 :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下列行为 【。     —(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 ,     (】二)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挖掘药材】;  —   (三)践【。踏、挖掘或开—路等破坏《草坪、绿篱等地被】植物:;    】 (四)依树盖房】、搭棚、立牌、刻损!树干、系绳》晒物等;《    【 (五)在绿地内随!意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或在》城市树木花草—周围或绿地内乱倒废!弃物、垃圾等;【  》  : (六)损坏与【绿化植物《相配套?的人工构筑物、设置!物等绿化设施; !     (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 ,   《  具体评选办法和!。。。。标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八,。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 则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下列五类绿地: !。。     (】一)城市《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城】市综合?公园、市《级公园、区级—公园:。、居住区公园、【。小游园、植物园、动!物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公园、》历,史名园、街旁公【园、带状公园—及其他专类》公园等;《     (!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     (】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     (—。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    》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湿地等 — —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池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站前: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