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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池》政〔:。20:。09〕3《3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4月7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他【绿化义务 》 : 》第四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 第—五,条,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制镇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    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林业、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结合我市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程—序审查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从城市实际出发!合理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具体》规划指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年度计划】应明确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 《 第七条 【 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城市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 第八条 【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    (一)【新建居住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12平—方米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    — (二)新建的【城,市主干道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不低!于,20%;改建、扩】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15%; 【     (【三)学校、部队【、医:院、:疗休养院、机—关、团体《、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    ! (四?)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应【按国家规定设立【防护林带;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河道两侧《及水库?。。周围应?配套建设30米【防护林带《 :。 第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规划执《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城市绿化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地面!积 》。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通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签署绿?化规:划指标意《见 】 第十条 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式,组织招标进行—建设;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财政每】年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 》。 :第十二?条,。 :机关:、学校、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地任务量!和管护标准安排【一定的绿化》经,费用于绿地》管护和建设 — 单位附属绿】。地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因!特殊情况达不—到规定?标准:且无空地的应积极】采取:。拆违:还绿、拆墙透绿、】摆放盆花《、盆栽植物等多种】措施进行绿化;【或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将所缺面》积的绿化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异地绿化【 — 第十《三条 城》。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住宅区开发项目应!当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安排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绿化?规划指标签订绿化】建设合同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  对?未能按照绿》化建设?合同: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四条 ! 各类绿化工程【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完成绿化的】期限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下一?个年度?绿化季?节    】 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该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 : : :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参【与,公园、动(植)物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绿化建设 】 《 , ,第十七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空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 城市绿化的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城】市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城—市干道行道树及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二)居住区绿地及居!住区内部道》路行道树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按“【门前三包”的原则】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 ,   ?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并《未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整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绿地进行》养护管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十九—条 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 : ? 第》二十条? :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技术性【养护修剪确须砍【伐、移植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 》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交通安全时管线和】交,。。通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地?。内进行建设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城市绿化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各类建《成绿:地已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限期退还 !   ?  :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期满后由占用!者负责及时恢复原】。状 】 ,。第二十四条 —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下:列行:为 》 ,   (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 —     (二)】随意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条、挖掘药材;! 《 ,   (三》)践踏、挖掘或开路!等,破坏草坪、绿篱等】地,被植物?; ? ,   ?  (四)依树盖】房、搭棚、立—牌、刻损《树,干、系绳晒物—等; 《 :    (》五,)在绿地内随—意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或,在城市树木花—草周围或绿》地内乱倒《废弃物?。、垃圾等《;    】。 (六?),损坏:与绿化植《。物相配套的人—工,构筑物、《设置:。物等绿化设施; ! ,  :   ?。(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四章 — ,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 :    《具体评选办》法,和标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 :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下】列五类绿地》: 》    (一—)城市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城市综合公园、市!级公园、区》级公园、《居住区公园、小游园!、,植物园、动物—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公园》、历史名园、—。街旁:公园、带状公—园及其他专类—。公园等;《     (!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 (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 ?    (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湿地等 【 第三十【条 : 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池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号)执行 — 第三】十一:条 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站前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