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的工程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的工程设计应满足与远端会场的交互功能。
3.1.2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应包括音频系统、视频系统和灯光系统。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音频系统应保证会场有足够大的声压级,声音应清晰、声场应均匀。
2 视频系统应保证会场图像清晰。
3 灯光系统应保证会场照度、色温。
3.1.3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从工程设计开始,应与建筑结构设计、建筑声学设计、装饰装修设计和其他有关工程设计专业密切配合。
3.1.4 会议电视会场音频系统中,模拟信号传输的电气互连优选配接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系统设备互连的优选配接值》GB/T 14197的有关规定。系统设备之间宜采用平衡传输方式。
3.1.5 会议电视会场视频系统中,模拟信号传输的电气互连优选配接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听、视频和电视系统中设备互连的优选配接值》GB/T 15859的有关规定。
3.1.6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所采用设备的性能指标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单机指标应优于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
3.1.7 会议电视会场灯光系统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3.1.8 会议电视会场的各种吊装设备和吊装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3.1.9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应提供完整的图纸及说明文件,并应包括系统配置清单、原理框图、设备布置图和管线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