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35-2010 建标库

3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的工程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的工程设计应满足与远端会场的交互功能。

3.1.2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应包括音频系统、视频系统和灯光系统。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音频系统应保证会场有足够大的声压级,声音应清晰、声场应均匀。

    2  视频系统应保证会场图像清晰。

    3  灯光系统应保证会场照度、色温。

3.1.3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从工程设计开始,应与建筑结构设计、建筑声学设计、装饰装修设计和其他有关工程设计专业密切配合。

3.1.4  会议电视会场音频系统中,模拟信号传输的电气互连优选配接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系统设备互连的优选配接值》GB/T14197的有关规定。系统设备之间宜采用平衡传输方式。

3.1.5  会议电视会场视频系统中,模拟信号传输的电气互连优选配接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听、视频和电视系统中设备互连的优选配接值》GB/T15859的有关规定。

3.1.6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所采用设备的性能指标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单机指标应优于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

3.1.7  会议电视会场灯光系统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3.1.8  会议电视会场的各种吊装设备和吊装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3.1.9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应提供完整的图纸及说明文件,并应包括系统配置清单、原理框图、设备布置图和管线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