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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 池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务、卫【。生、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或委《托建设工程设计时】由地震主管》部门核定《抗震:设防要求《市发展改革、建设】等负责 【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 《 : 第五条 》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国家和省—规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重大建设【工程   】  :1、公路、》铁路干线的特大型桥!梁、大型桥》梁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 【   《。。  2、铁路—干线上大型站的候】车室和?枢纽的主要用—房,;4D 标》准以:上,机场;50》00 ?吨级以?上港口、码头工【程 :。   》。  3、《单机容量《30 ?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 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20 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5【00 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市—电力调度中心主【体建筑 《。 , , ,    4、—城市长途电信枢纽】、终局容量10 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端局和【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市话局、【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    《 5、?市、县级中心医院主!。体建筑;《城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及:广播电视发射塔;城!市,大型供水、》供气的主体工程【 《    6、8【0 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影剧院、》大,会堂、?体育馆、教学—。楼以:及单:体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     7、【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8 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 :    》 1、大《型水库?大坝重要中型水库大!。坝及其堤防》 : :    2》、研究、生产和存】放大量?易燃烧?。、易爆炸、易腐蚀、!。易污染物质和剧毒物!品等的建筑物 !     (—。三,)核: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     —(四)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 —。 ?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许可范【。围承揽相应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地《震安全?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价报告【除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外应当经省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 第: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地震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或未按照地】震部门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者抗!震设计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 《 第十条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水务、卫生、通信】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