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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    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发展供水事业【加强城乡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市城乡供水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工作     !城建、环保》、卫生?、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供!水管理工《作 ? ,第四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水、环保、【水利、城《建、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城!。乡供水规划》实施并与《城乡供水《水源相适《应城乡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消防》用水设?施建设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 第七条 进户!贸易结算《。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和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进户:贸易结算水表—及以外的供水公共】设施由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掩》埋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  :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和》承担必要的费用 】    — 公共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经【得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     公共消火!。。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安】装和维修《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 居民小区消火栓由!物业服务部门负责管!理无物业服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消】火栓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 : 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再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    供》水企业?应当在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条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  :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乡供】水主管部门 】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 ,。 第十一条》 城乡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给《予适:当补偿?应当给予补偿的由】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用户因拆迁【等原因要求停止用】水的应及时》到,供水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因房产【移,交、转让《。、兼并等原因—需要变更《户,名的应?根据国家规定到供水!企业办理过》户手续?;因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主动》告知供?水企业并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 》 ,。   城乡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企业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经多次催—缴,仍不缴?纳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可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    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量技监部门或供【。水企业提出水—表鉴:定申请由市质量技监!。部,门负责水表鉴定鉴】定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鉴定费和复接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鉴—定费:和复接费由供—。水企业负担并应补交!。或,。者退还误差》范围的水费》补交或者退还的【水费额国家、—省或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未有规定的按供用】水合同的约定—解决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保障正?常供:水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企业可【对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五条 对供水】企业和用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城乡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25日【发布的舟山市—供水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