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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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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 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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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发展供!水事业加强城乡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 ,市城乡供水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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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环保、卫生、【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水、环保、水利!、,城,建,、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城乡供水规》划实施并与城乡供】水水源相适应城乡】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消防:用水设施建设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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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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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进户贸易结算】。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和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进户贸易结算—水表及以外的—供水公?共设施由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掩?埋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和承《担必要的《费用:
公!共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经得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 《 公共消》火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安装?和维修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 居民小《区消火?栓由物业服务部【门负责?管理无物业》服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消火栓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条 【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再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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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应当在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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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 第:。十条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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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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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乡供水》主管部门
— , ,。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城乡】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给》予适当?补偿应当给》予补偿的由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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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用户?因拆迁等《原因要求停止用水】的应及时到供—水,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因房产移交、转】。让、兼?并等原因需要变【更户名的应根—据国:家规定到供水企【业,办理过户手续;因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主动告知《供水企业并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
: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
— 《。 ,。 城乡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企业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经多次催缴【仍不缴纳《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可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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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量技监部门或!供水企业提出水表】鉴定申请由市质【量技监部《门,。负,责水表鉴定》鉴定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鉴定》费,和,。。复接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鉴定费—和复接费由供水企业!负担并应补交或【者退还?误差范围的水费补】交或者退还》的水费?额国家、《省,或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未有规定的】按供用水合同的约定!。解决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保障!正常供水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企业可对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 第十五条 对供!。。水企:业和用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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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乡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2?5日发布的》。舟山市供《水,。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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