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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0)12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     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年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发!展供水事业加—强城乡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乡供水】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工作 】    城建、【环保、卫生》。、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水、环保、水利【、城建、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城乡—供,。水规划实施并与【城乡供水水源相适应!城乡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消防用水!设施建设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七条! 进户《贸易结?算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和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进户贸易【结,算水表及以外的供水!公共:设施由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掩《埋 ?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 第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和承》担必要?的费用 —     公共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经得【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  : , 公共消火》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安装和维修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   》  :居,民小区消火》栓由物业服务部【门负责管理无物业服!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消火栓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 【 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再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    》 供水企业应当在】。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  :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 , ,第,十条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乡:供水主管部门 【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  :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 第十一条 城】乡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给予适当《补偿应当给予—补偿的由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 ,。用户因拆迁等原因要!求停止用《水的应及时到供【水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因房产移交、转让、!兼并:等原因需要》变更户名的应—根据国家《规定到供水》企业:办理过户手续;因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主动告知—供水企业《并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 !。  :。 , 城乡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企业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经《多次催缴仍不—。缴纳: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可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  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量技监部门或】供水企业提出水表鉴!定申请由市质量技】监部门负责水表鉴定!鉴定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鉴定费《和复接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鉴定费和复接费由供!水企业负担并应补交!或者退还误差范【围的水费补交—或者退还的》水费额国《家、省或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未有规定的按供!用水:合,同的约定解决—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保障正常【供水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企业可对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五条】 对供水》企业和用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 第十六》条 城乡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25日发【布的舟山市》供,水,。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