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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发展供水【事业加强城》乡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乡供水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工作】     城建】、,环保、卫生、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供水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水、环保、】水利、城建、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城乡供水规划实】施并与城乡》供,水水源相适应—城乡: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消防用水设施建】设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 第?。七条: 进户贸易结算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和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进—户贸易结算水表及以!外的:供水公?。共,设施由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掩埋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和承担》必要的费用 【  ?   ?公共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经得—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 ,     公共】消火: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安装和!维修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     居民小区!消火:栓由物业《服务部门负责管理无!物业服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消火》栓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再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     供】水企业应《当在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 ,。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条 !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 ,。 ,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乡供】水主管?部门    !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  :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 第十一条 — 城乡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给予】适当补偿应当给予】补偿:的由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用户因拆迁等原因】要,求停止用水的应【及,时到供水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因—房产移交、转—让、兼并等》原因需要变更户名的!应根据国家规—定到供水《企业办理《过户手?续;因?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主】动告知供水企—业并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 :    》 城:乡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企业】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   》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经多次催—缴仍不缴纳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可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    《。。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量技监部门或!供水企业提》出水表鉴定申请【由市质?量技监部门负—责水表鉴定鉴定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鉴?定费和?复接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鉴定费和复—接费由供水企—业负担并应》补交或者退还误【差范围的水》费补:交或者退还的水费】。额国家、省或—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未有!规定的按供用水合同!的约:定,解,决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保!障正常?供水:。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企业】可对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五】条 ?对供水企《业和用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 第:十六条 》城乡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2—5,日发布的舟山市供水!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