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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0【)12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  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发展供水事!业,加,。。强城乡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市城乡供水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工作    !。 城建、环保—、卫生、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水、环保—、水利、城建—、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城乡供水规!划,实,施并:与城乡供水水—源相适应城乡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消—防用水设《。施建设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七条 进户贸易!结算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和《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进《户贸易结算水表及】以外的供水公共【设施由?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掩》埋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和承担必《要的费?用 :   》  公共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经得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公!共消:。火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安】装和维修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居民小?区,消火栓由物业服务】部,门负责管《理无物业服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消火栓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条】。 ,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再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 :    供水—企业应当在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条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 :。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乡供水主管!部门    !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城》乡,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给【予适当补偿应当给予!补偿:的由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用户因拆迁等原!因要求停《止,用水的应《及时到供水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因房产移交—、转让、《兼并等?原因需要变更户名】。的应根?据国家规《定到:供水企业办理过【户,手续;因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主动告【知供水企业并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 《     城乡【。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企业】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经】多次催缴仍不缴【。纳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可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     》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量》技监:部门或供水企业提】出水表鉴定申请【由市:质量技监部门负责】水,表鉴定?鉴定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鉴定费和【复接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鉴—定费:。和,复接费由供水企业负!担并应?补,交或者退还误差范】围的水费补交—或者退还的水—费额国家、省或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未有规定的按—供用水合同的约定解!决 ?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保障!正常供水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企业】可对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五】条 对供水企业】。和用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城乡》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2!5日发布的舟山市供!水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