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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年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发展供水事》业加强城乡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乡—供水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工作     】城建、环保、卫生、!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水、!环保:、水利、城建、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城乡供水!规划:实施并与城乡—供水:水源相适应》。城乡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消?防用水设施建设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七条 进户【贸易结算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和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进?户贸易结算水表及】以外的供水》公共设施由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掩埋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和:承,担必要的费用— , ?    公》。共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经得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  :   公共》消火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安装—和维修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     居民!小区消火《栓由:物,业,服务部门负责管【理无物业服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消火【栓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再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     供—。水,企业应当《在,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 第十条《。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乡供水主管!部门    !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城?乡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给予适》当补偿应当给—予,补偿的由《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 第?十二条? 用户因拆迁等原!。因要求停止用水【的应及时到供水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因房产移交【。。。、转让、兼并等原】。因需要变更户名的应!根,据国家规定到供【水企业办理》过,户,手续;因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主动—。。告,知,供水企业并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   !  城乡《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企业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经?多次催缴仍不缴纳】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可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   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量技监部门或供水企!业提出水表鉴定【申请由市质量技【监,部门负责水表鉴定鉴!定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鉴定费?和,复接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鉴定费和复接费】由供水企《业,。。。。负担并应补交—或者退还《误差范围的水费【补交或者退还—的水:费额国家《、省或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未—有规定的按供—用,水合同的约》定解决 《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保障【。正常供水《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企业可对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五条! 对供水企—业和用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城【乡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25日发】布的舟?山市供水《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