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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 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发展?。供水事业加强城乡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乡供水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工】作  《   城建、—环保、卫生、—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供水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水:、环:保、水利、》城建、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城乡!供水规划《实施:。并与城乡供水—。。水源相适《应城乡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消防用水设施!建设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 第七条 》 进户贸《易结算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和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进户贸易结算水【表及以?。外的供水公共设施由!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掩埋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和】承,担,必要的费《用 : ,     公共】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经得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   ?  公共消》火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安装和维修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  :  居?民小区消火栓由【物业服务部门负责】管理无物业服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消火!栓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再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供,水企业应当在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条 !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  :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乡!。供水主管部门 !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 城乡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给予适当【补,偿,应当给予补》偿的由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 第十二条》 用户因拆迁等原!因要:求停止用水的应及时!到供水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因:房产移?交、转让《、兼并等原》因需:要变更户名的应【。根据国家规》定到供?。。水企业办理过—户手续;因》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主动告知供水企!业并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十—三条 ? 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 ?。     》城乡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企业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经多次催!缴仍不?缴纳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可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量技监部门或供水!企业:提出水表《鉴定申?请由市质量》技监部门《负责水表鉴》。定鉴定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鉴定费和复【接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鉴定费《和复接费由供水企】业负:担并:应补:交或者退还误—差范围?的水费补交或—者退还的水费额国】家、省?或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未有《规定:。。的按供用水合同的约!定解决 —第十四条 》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保障正?常供水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企业》可对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 第十五条— 对供水企—。业和用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城乡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2:5日发布的舟山【市供水?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