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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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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0)12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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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发】展供水事业加—。。强城乡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 市城乡供水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工作
》 : 城建、环—保、:卫生、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水、环保、水—利、:城建、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城乡供水规划实施并!与城乡?供水水源相适应城乡!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消防用水!设施建设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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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 第:七条: :进户贸易结》算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和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进:户,贸易:结算水表及》。以外:的供水公共设施【由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掩埋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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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 ? , ,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和承》担必要?的费用
! 公共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经得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 公共》消火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安装—和维修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 居民小区消【。火栓:由物业服务部门负】责管理无物》业服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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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消火【栓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
》 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再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 供【水企业应当在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 《。。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条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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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乡【供水:主管部门
— : ?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城乡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给予适】当补偿应当》给予补偿的由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 第十二条 — 用户因拆》迁等原因《要求停止用》水的应及时》到供水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因】房产移交、转让、】兼,并等:。。原,因,需要变?。更户名的应》根据国家规定到供】水,企业办理过户手【续,。;,因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主动《告知供水企业并【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
《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
: 城乡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企业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 :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经多!次,催缴仍不《缴纳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可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量技监部门或供【水企业?提出水表鉴》定,申请:由市:质量技监部门负责水!。。表鉴定?鉴定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鉴定费和复—接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鉴定费【和复接费由供水企业!负担并应补交或者】退还误差范围的【水费补交或者—退还的水费额—国家、省或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未有【规定的按供用—水合同的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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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保障】正常供水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企业】可对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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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对供水企】业和用?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 第:十六条 城乡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25日发布的舟山市!供水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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