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0)12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舟山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发展供】水事业加强》城乡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 ,市城乡供《水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工》作
》 城建、环保【、卫生、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水、环保、】水利、城建、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城乡供?水规划实施》并与城乡《供水水源《相适应?城乡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消!防用水?设施建设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 第七条 进户】贸易结算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和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进户贸易结算—水表及以外的—供水:公共:设施由?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掩埋
》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和?承担必?要的费用
】 《。公共: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经得》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 公共消火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安装和?维,修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 ? :居民:。小区消?。火栓由物《业服务部门负责【管理无物业服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消火栓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条 】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再: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
》。 供水企业应当】在,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条 ?。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 》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乡供水?。主管部?门
: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城乡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给予适当补》偿应当给予补—偿的由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
第十二》条 ?用户因拆迁》等原因要求停止用】水的应及时》到供水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因房产—移交、?转让:、兼并等《原因需要《。变更:户名的应根》据国:家规:定到供水《企业办理过》。户手续;因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主,动,告知供水企》。。业并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十三条 】 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
! ? 城乡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企《业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 :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经多次催》缴仍不缴纳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可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 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量?技监部门或供水【企业提出水表鉴定】申,请由市?质量技监《部,门负责水表鉴定鉴定!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鉴定费和复》接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鉴:定,费和复接《费由供水企业—负,担并应补交》或者退还误》差,范围:的水费?补交或者退还的水】费额:。国家:、省:或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未有—规定的按供用水合同!的约定解决
—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保障?正,常供水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企业可对《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五条 对供水企!业,和用: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城乡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2【5,日发布的《。舟山市供《水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