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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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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政发(2—010)30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和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努力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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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遵循“政《府支持、投》。资多元、《公平公开、属地【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改、!国土:、财政?、税务、人事—劳动、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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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建—设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制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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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租赁住房【筹集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现有房源转—换等渠?道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采用集?中兴建?、项目?配建、项目》联建等方式
—
— 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分解落实相应!项目地块项目配建】的应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规模、户《型结构、装饰—标准、交付日—期等
! 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或联合出】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25至】50平方米》之间
《 : : 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以满《足,日常基本《。。。生,活需要为基础具【体装修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七条 政府投资!。兴建和通过政府【提供土地由企业【出资进?行项目联建的其【用地可采《用行政?划拨或出让的—方,式提供
【 属项目【配建的按所属地【块批准用地性质【确定
— 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其原土地!性质:不变
》 第:八条 ?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产权归属等!事宜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所需资金由财政!专项拨款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 ,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在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财政预算或】。其它融资渠道中【解决
【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或企业【。自,建,、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按政》府规定?价格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和条件每年—由建设、《人事劳动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近】期以解决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的毕业生和》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为主
《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持学历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无工作单—位的申请对象可直】。接向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申—请资格审核符合【申请资格的人事劳动!部门将相《关材料移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住房状况》审,核
《 ? 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7【天无异议后出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明《
《 , : 申请?。人凭配?租资:格证明进行登—记,选房并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舟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出现?房源不?够分配时公》共租赁住房将—采取轮候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申请对象条—件统筹安排轮候【顺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批次采取摇】号方:式确定但《符合优?先安置条件的申【请人可享受优—先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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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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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动态:定价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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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房屋的—。建,设成本、管》理费:、,维修:费、市场租金和贷款!利息等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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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可享受租金【优惠具体标准在当】。年发布的《申请条件《中规定
《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到期确》有困难要求》续租的?。须经审核《批准:续租期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租赁合同约定
】 第十八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先缴后住【承租人可凭租—。赁合同?和发:票按月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缴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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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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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成员可《以落户其《子女可凭有》。效承租?合同就?。近入学或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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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定期核查!承租人房产情况【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按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及相】关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产权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 :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
》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
《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五)家《庭购建住房或—。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自行确!定条件向《本企业无《房大学毕业生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实行企业自【主管:理政府监督实施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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