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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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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和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努力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遵?循“政府支持、投资!多元、公《平公开、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改、:国土、财政》、税务、人事劳动、!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 ,房源筹集和》建设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制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供应?计划
】 , 公共租赁》住房筹集《。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现有房!源转换等渠道
!。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采用集中【兴建、项目配建、】项目联建等方式
】
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分解落实相】应项目地块项目【配建的应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规模、户型结构、!装饰标准、交付日】期等:
】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或联合出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25至5—0平:方米之?间
【。 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以满足日常!基本生活需》要为基础具体装修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兴建和通过!政府提供土地由企业!出资进?行项:目联建的《其用地可采用行【。政划拨?或出让的方式提【供
【 属项目配建的】按所属地块批准【用地性质确定
】 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其!原土地性质不变 】
第八条 【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产权归属等—事宜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所需资金由财政【专项拨款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在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财政》预算或其它融资渠】道中解决
—。 :。。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或企业?自,建、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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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按《政府规定价格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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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配租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和条件每【年由建设、人事劳】动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近—期以解决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的毕业生和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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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持学?历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无工作单位的申请】对象可?直,。接向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申请资格审核符合!申请资格的》人事劳动部》门将相关材料—移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住房状况审核
! ? :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7》天无异议后出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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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凭配租资格证—明进行登记》选房并?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 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舟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出现房—源不:够分:。配时公共租》赁住:房将采取《轮候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申:请对象条件统—筹安:排轮候顺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批次采取!摇号方式确定但符】合优先安置条件的申!请人可享《。受优先租赁权
!第十四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动态定价定期【向社会公《布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房屋的】建设成本、管理费】、维修费《、,市场租金和贷款利】息等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 《 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可享【受租:金优惠具体标准在】。当年发布的申—请条件中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到期确有《困难:要求续租的须经审】核批准续租期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租赁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先缴后住承》租人可凭租赁—合同和发《票,按月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缴纳租金
—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成:员可:以落户其《子女可凭有效承租】合同就近入学或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定期核查《承租人房产情况【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按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及相关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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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产【权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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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 : ,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 (五)家庭购建住!房或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自行确】定条件向本企业无】房,大学毕业生》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实行企业自【主,管理政府监督实【施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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