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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和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努力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遵?循“政府支》持、投资多元、公平!公开、属地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改、:国土、财政》。、税务、人事劳动、!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建设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制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供应计】划  —。   公共租赁【住,房筹集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现有房源】转换等渠道 【 :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采用集中》兴,建、项目《配建、?项目联建等》方式 》   ?  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分解!落实相应项目地块】项目配建的》应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规模—、户型结构、装【饰标:准、交?付日期?等 ?     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或联合出!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25至5!0平方米之》间 :     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以】满足日常基本—生活:需要为基础》。具,。体装修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兴建和通过政!。府提供土地由企业】出资进行项目—联建的其用地可采】用行政划拨或出让】的方式提供 】     》属项目配建的按所】属地块批准用地性】质确定 —     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其:原土地性质不变 ! 第八条 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产权归属等—。事宜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所需资金由财政专】项拨款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在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财政预算或其!。它融资渠道》中解决 《   》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或企业自—。建,、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按政府规定价—格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和条件每年由建设!、人事劳《动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近期《以解决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的毕业生】和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为《主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持学历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无工作单!。位的申?请对象可直接—向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申》请资格审核符—合申请资格的人事劳!动部门?将相关材料移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住房》状况审核 —。     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7天【无异议后出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明   】  申请人》凭配租资《格,证明进行登记选房】。并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舟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出现房源不够分配】时公共租赁住房将采!取轮候?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申请对象条件统【筹,安,排轮候顺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批次采取】。。摇号方式《。确定但?符合优先安置—条件的申《请人可享《受优先租《赁权 第十四】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租赁管理】 :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动态定价定期向【社会公布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房】。屋的建?设成本、管理费、维!。修费:、市场租金》和贷款利《息等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   《  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可享?受租金优惠具—体标准在当年发布】的,申请条?件中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到:。期确有困难要求续】租的:须经审核批》准续租期不超过【2年 《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租赁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先缴后住承】租人可?凭租赁合同和发【票按月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缴!纳租:金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成!员可以落户其子女】可凭有?效承租合同就近【入学或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定—期核查承租》人房产?情况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按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及相关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产权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  :  (五)家—。庭购建住房或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自行确定】条件向本企业无房大!学毕业生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实行企!业自主?管,。理政府监督实施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