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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和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努力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遵循:“政府?支持、投资多—元、公平公开、属地!管理:”的原则 》。 ,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改、!国土、?财政、税《务、人事劳动—、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建设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制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供应计划 !     公【共租赁住房筹集【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现有?房源转换《等渠道 》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采【用集中兴建、项【目,配建、项目联建等】方式 ? ?    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分解落【实相应项《目地块?项目配建的应—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规模、户型结构】、装:饰标准、交付日【期等 《 , ,    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或联合出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25至》5,。。0,平方米之《间 《。  :   ?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以满足日常】。基本:生活需要为基—础,具体装修《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七条 政—府投资兴建和通过政!府提供?土地由企业出资【进行项目联建的【其,用,地可采用行》政,划拨:或出让的方式提供 !   》  属?项目配建的》按所属地块批准用】。地,性质确定《  》   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其原土地性质—不变 —第八条 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产!权归属等《事,宜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所需资金由财】政专:项拨款?。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在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财:政预算或《其它融资渠道—中解决   !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或企【业自建、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按政府规【定价:格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 第三章 【配租管理 》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和条件—每年由建设、人事劳!动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近期以解—决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的毕业生和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为主 《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持学历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无工—作单位的申请对象可!直接向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申请—资格审核《符合申请资格的人】事,劳动部门将》相关材料移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住房状况审【核,    【 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7天无异议后出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明    ! 申:。请人凭配租资格【证明进行登》记选房?并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舟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 :第十三条《 出现房源不够分配!时公共租赁住房将采!取轮候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申请对》。象条件统《筹安排轮候顺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批次采取摇—号方式确《定但符合优先安置】条件:的申请?人可享受优先—租赁权? 第十四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动【态定价定期》。向社会公布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房屋的建设成本、管!理费、维《修费、市场租金和】贷款利息等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 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可享:。受,租金优?惠具体标准在—当年发布的申—请条件?中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到期确有困!难要求续租的须【经审核?批准续租期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租赁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先缴后?。住承租人《可凭租赁合同和【发票按月《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缴纳租》金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成员可以落户!其子女可凭有—效承租合同就—近入学或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五,章 :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定期核查承租!人房:产情况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按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及《相关管理情况— :。 第二十三条 产】权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   》  (五)家庭购】。建,。住房或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自行确定条!件向本企业》无房大学毕业生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实行企业—自主管理政府监督】实施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分配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