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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 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和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努】力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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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遵,循“政府支》持、投资多元、公平!公开、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改、:国土、财政、税务、!人事劳动、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建设《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制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供应—。计划
【。 公《共租赁住房筹—集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现有》房源转换等》。渠道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采用集【中兴建、项目配建、!项目联?建,等,方,式
【 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分解落—实,相应项目地》块,项目配建《的应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规—模、户型结构、装饰!标准、交付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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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或联:合出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25至50平!。方米之间
! 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以满足?日常:。基本生?活需要为基础具体装!修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兴】建和通过政府提供】土地由企业出资进】行项目?联建的其用地—可采用行政划拨或出!让的方?式提供
! 属?项目配?建的按所属地块【批准用地性质—确定
— 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其?原土地性质不—变 :
第八条 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产!权归属等《事,。。宜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所—需资金?由财政专项拨—款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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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在—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财政预算或!其它融资渠道中【解决
—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或企:业自建、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按政府?规,定价格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
第三章 —。 配:租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和?条件每年由建设、】人事劳动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近期以解决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的【。毕业生和《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为主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持】。学历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无:工作单?。位的申请对象—可,直接向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申请—资格审?核,符合申?请资格的人事—劳动部门将相关材】料移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住房状况审》核
? : , 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7天】。无异议后出》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明
! 申请《人凭配租资格证【明进行登记选房【并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 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舟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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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出现房源【不够分?配时公共租赁住【房将采取轮候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申请对象!条,件统筹?安排轮?候顺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批【次,采取摇号方式确定】但符合优先安置条】件,的申请人可享受优先!租,赁权
第十四】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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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动】态定:。价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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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房屋的建设成本【、管理费、维修费、!市场租金《和贷款利息等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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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可享受?。租金优惠具体—标准:在当:年发布的申》请条件中规定
】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到期确有困—难要:求续租的须》经审核批准》续租:期不超过2年
】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租赁《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先缴后》住承租人《可凭租赁合》同和发票按》月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缴纳租—金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等,支出
《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成员可?以落户其《子女:可凭有效《承,租合同就近入学或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定期核查承租人!房产情况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按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及相关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产《。权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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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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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五):家庭购建住房或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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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自行确》定,条件向本企业无【房,大学毕业生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实行企业】自主管理政府—监督实?施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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