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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舟政发(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  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和—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努力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遵循【“政府支持、投资多!元,、公平公开》、属地管理》”的原?则 : ,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改、】国土、财政、税务】、人事劳动、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 房源筹《集和:建设 ?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制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供应计?划 《     公共租】赁住:房筹集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现—有房:源转换等《。渠道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采用集中兴》建、项目配建、项目!联建等方式 ! ,   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分!解落实相应项目【地块项目《配建的应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规模、】户型结构、装—饰标准、交付日期】等  —   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或联合出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25】至50平方米—之间 ? :     》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以满足日常基本生!活需要为基》础具体装修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兴建和通过政府】提供土地由企—业出资进《行项目联建的其用地!可采用行政划拨或出!让的方?式,。提供 》     属项目配!。建的按所属地块批】准用地?性质确定 】   ? 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其原土—地性质不变 【 第八条 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产】权归属等事》宜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所】需资金?由财:政专项拨款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在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财—。。政预:算或其它融资渠【道中解决 》 ? ,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或企业自建】。、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按政》府规:定价格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 《 第三章 》 ,配租管理 》。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和条件?每年由建设、人事】劳动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近期以?解决: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的:毕业生和《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为主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持学历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无工作—单位的申请对—象可直接《向,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申:请资格?审核符合申》请资格的人事劳动部!门将相关材料移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住房状况审核 】    》 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7】天,无异议后出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明 》。   》  :申请人凭配租资格证!明,进行登记选房并【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舟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出现房《源不够分配时—公,共租赁住房将采取轮!候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申请对象条!。件统筹?安排轮候顺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批次采取【摇号方式确》定但符合优先—安置条件《的申请人《可享受优先租—赁,权 第十四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动态定价定期向社】会,公布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房屋的】建设成本、管—理费、维修费、【市场租金和》贷,款利息等《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 ?    《 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可享受租金优【惠具体标准》在当:年发布的申请—条件中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到期】确有困难《。要,求续租的须经—审,核批:准续租期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租赁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先【缴后住承租人可【凭租:赁合:同和发票按月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缴纳租金!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成员!可以落户其子—女,可凭有效承租合【同就近入《学或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 第五章 》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定期核查》承租人?房产情况《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按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及相?关,管理情况 — ,第二十三条 —产,权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   ?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    —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  《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     【(,五,),家庭购建《住,房或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六条 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自行确定条件向本】企业无房大学毕业】生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实行企—业自主管《理政府监督实施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分配《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