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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0)30号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 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和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努力】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遵循“政府》支持、投《资多元、《公平公开、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改?、国土、《财政、税务、人事】劳动:、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建设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制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供应》计划 》。     》公共租赁住》房,筹集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现有房源转换等渠!道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采用:集中:兴建、项目配—建,、项目联建等—方式:。 :   《  :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分》解落实相应项目【地块项目配建—的应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规模、户型!结构、装饰标准、交!付日期等 》 ? ,   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或联【合出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25至5】0平:。方米:之间 》     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以满】。足日:常基本生《活,需要为基础具体装】修,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兴建和通!过政府提供土地由】企业出资进行项目联!建的其用地可—采用行政划拨或出让!的方式提《供 》。    属》项目配建的按—所属:地,块批准用地》性质:确定 》     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其原土地性质!不变: 第八条【 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产权归属等】事宜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所需资金由财—政专项拨款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在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财政预算或其】它,融资渠道中解决 】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或企《业自建、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按政—府规:。定价格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 —第三章 《。 配租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和条件每年由建设、!人事:劳动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近】期,以解决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的《。毕业生和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为主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持:学历: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无工作单【。位的申请对象可【直接向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申请资格审—核符合申请资—格的人事劳动部门】。。将,相关材料《移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住房状况审核 【。   》  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7天无异议后出】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明 《。 ,。。     申请】。人凭配租资格证明进!行登:记选:房并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舟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出现房源不!够分:配时公共租赁住房】将采取轮《候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申请:对象条件统筹安【排轮候?顺,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批次采取摇号方式!确定:但,符合优先安置条件的!申请人可享受优先租!赁权 第十【。四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动态定价定期向!社会公布《 ,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房屋的建设》成本、管理费、【维修费?、市场租《金和贷款利息等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 ,  :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可【享受租金优惠具【体标:准,在当年发布的—申请条件《。中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到期确有!困难要求续租的【须经审核《批准续租《期,不超过2年 【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租》赁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先】缴后:住承租?人可:。凭,租赁合同和发票按月!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缴纳租金 》。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等支出 《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成员可以落户—其子女?可凭有效承租合同就!近,入学或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定期核?查承租人《房产情况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按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及相?关管理情况 【 第二十三》条, 产:权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 :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 ,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五)家庭购建住房或!。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自:行确定条件向—本企业无房》大学毕业生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实行企业【自主:管理政府《监督实施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