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0)30!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     》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和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努力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遵循!“政府支持、投资】多元、公平公开、】。属地: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改、国《土、:财政、?税务、人事劳动【。、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 房:源筹集?和,建设 《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制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供应计划 !     》。公共租赁住房筹集】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现有房?源转换等渠道—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采用集中】兴建、?项目:配建、项目联建等方!式 《     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分解落实相应项目地!块项目配建的应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规模、》户型结构、装—饰标准、交付日期】等 《     》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或联:合出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2《5至5?0平方米之间 !     》。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以满》足日常基《。本生活需要为基础具!体装修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兴建和】通过政府提供土地由!。企业出资进行项目】联建:的其用地可》采用行?政划拨或《出让的方式提供【 《    《属项目?配建的按《所属地块批准用地性!质确定 》     —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其原土地性》质不变 第】八条 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产】。权归属?等事宜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所需】资金由?财政专?项拨:款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在》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财《政预算?。或其它融资渠道中】。解决: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或企业?。自建:、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按【政府规定《价,格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和条件每年由!建设、人事》劳动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近期以!解,决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的毕业生和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为】主,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持学【历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无工作单位的申!请,对象可直《接向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申请资!格,审核:符合:申请资格的人事劳】动部门将相关材料】移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住房状况审核 !     —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7—天,无异议后《出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明  】 ,  申请人》凭配租资《格,证明进行登记选房】并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   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舟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出现房?源不够分配时公共】租赁住房将》采取轮候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申请?对象条件统筹安【排轮候顺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批次采取—摇号方式确定但【符合优先安置—。条件的申请》人可享受优先租赁权!。 第十四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动态定价定期【向社会公布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房》屋的建设成本、管理!费、:维修:费、:市场租金和贷款利】息等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     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可享受租金优【惠具体标《。准在当年《发,布的申?请条件中规定 】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到期确有困难要【求,。续租:的须经审《核批:。准续租期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租赁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先?缴后住承租人可凭租!赁合同和发票—按月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缴纳租【金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成员可以!落户其子女可凭【有效承租合同就【近入学或《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定期核【查承租?人房产情况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按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及相关管理情况 !。 , 第二?十三条 产权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 ,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  ?   (五)家庭】购建住房或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自:行确定条《件向本企业无—房大学毕业》生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实】行企业自主》管理政府监》督实施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