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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20】03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公布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机关?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征!收、拆?迁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  第?八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 (一)《填写齐备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或?者向发?证机:关免费索取;—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即》时审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文件;—对提交文件齐备的应!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进【。行,现,。。场踏勘 《 , 第十一条 —施工许可证分为【一件正本和两件副本!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禁止:伪造:、,变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依法:不,。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变】更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进!度,、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全市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施工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施工【许可有关的》信用:信息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告知发证机】关,有关变更《事项:的由: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发施工许》可证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认为发】证机关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的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