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 (200—3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公布—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
《。。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机关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 (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 (三)需要—征收、拆迁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第八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 :(,一)填写齐备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或者向发证机关免!费索取;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即时审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文件!;对提交文》件齐备的应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进》行现场踏勘
【 第十一条 施工】。许可证分为》一件:正本和两件副本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禁【止伪造、变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依法不【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变更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第十五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进度、】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全市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查询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施工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施工:许可有关的信用信】息,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告知发证机关!有关变更事项的由】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发施工许可证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认为发!证机关?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的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