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 (2003—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公【布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机关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
《 第六条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 (三)需要征收!、,拆迁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 第八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填写齐备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或者向发证机】关免费索《取;
《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即时审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文件】;对提交文件—齐备的应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一:条 施工许可证分】为一件正本和—。两件副本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禁止伪造、变【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依法不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变更】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第十五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进度、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 ,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全市—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施工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施工许?可有关的信用信息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告》知发证机关有关变更!事项的由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发,施工许可证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认为发【证机关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三条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的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