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 (2003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公布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机,。关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
】 第六条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 (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 (三《)需要征收》、拆迁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 第:八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填】写齐:备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或《。者向发证机关免【费索:取;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即时审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文《件;:对,。。。提交文件齐备的【应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一!条 :。施工许可证分—为,一件:正本和两件》副本:。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禁止伪造、变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依法:不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变更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进度、》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全市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施工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施工《许可有关的信用信息!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告知发证机关—有关变更《事项的由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发施工许】可证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认为发证】机关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的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